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物件损害侵权责任
作者:蔡金寿   发布时间:2013-07-08 16:39:53


    【案情】

    2011年8月22日17时许,李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载建设用土途经某国道地段,因该车厢左侧锁钩损坏,导致该车所装载的土方(内含有石块)掉落在公路上。对此,李某当时未向公路管理部门报告,也未对其掉落土方进行清理。同日21时20分许,徐某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经过该地段,与掉落在公路上的土方(内含有石块)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及摩托车受损的事故。交警大队认定属交通责任事故,李某和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徐某家属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起诉。

    【分歧】

    第一种意见,李某侵权行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第二种意见,李某侵权行为符合物件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的应是物件损害侵权责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李某遗撤土方的侵权行为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应具有交通事故这种特殊状态的特殊构成要件。理论上认为应有以下要件:一是车辆要件;二是道路要件;三是运行要件;四是交通形态要件。交通事故必须是具有特有形态的事件,这些特有形态是损害事实与交通活动是否相关的重要外部特征。这些交通形态通常表现为交通元素间的碰撞、刮擦、碾压、翻车、坠车、失火等。李某驾驶车辆在道路运行中没有上述交通形态的出现,李某遗撤土方的侵权行为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列在《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的章节,可见法律规定了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的是物件损害责任。

    综上所述,李某的侵权行为属物件损害侵权行为,承担的应是物件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