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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在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罗昌明 发布时间:2013-07-22 16:13:24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基本任务是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维护稳定,为社会主义各项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入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个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他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庭可以说是法院系统内部最接近广大人民群众的组织,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水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整个法院的评价,而民族地区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好坏,有时还影响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大局,据笔者了解,当前我们国家的一些民族地区内的人民法庭,在审判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弊端,如何消除民族地区人民法庭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将民族地区人民法庭各项审判工作圆满完成,从而确保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本职工作对此作简要的探讨。 一、民族地区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存在的弊端 笔者在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审判工作多年,并曾经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担任过庭长职务,由于工作的需要,经常和周边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相互沟通、相互学习并探讨涉及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在审判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和对策,对民族地区人民法庭在审判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和存在的弊端有初步的了解,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一些法庭仍然存在办案人员短缺的窘境。近几年来,虽然我国法院系统开展了系列的法庭规范化建设活动并组织了严格的验收,经过验收合格率均达到100%,但在一些边远的地广人稀的民族地区,由于受到法院编制的影响,一些法院案多人少,由于要照顾全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大局,因此能派到法庭工作的人手不足,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一个人身兼两庭工作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民族地区法庭审判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2、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中熟悉当地民族语言的法官比例不均衡,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据笔者调查了解,一些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没有配备通晓当地民族语言的审判人员,这在开展审判执行实践中,如果碰到不会说汉语的当事人,则很不利于案件的送达、开庭记录、调解、判后答疑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案件的审理往往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3、一些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法官业务能力不强。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各种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但在一些边远的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一些法庭法官还在凭老经验办案,没有能够紧紧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没有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社会效率不高。 4、一些民族地区山区中的人民法庭的法官年龄结构偏大。都说法官年纪大了是快宝,因为他们有经验,在审判实践中容易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但在实践中,由于民族地区的山区的人民法庭管辖的面积较大,一些案件强调巡回审理,就地立案、审理、调解,但民族地区的山区的人民法庭管辖的地区往往有的地方交通不便,法官年纪偏大后,在巡回审判中非常困难,导致一些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巡回审判效率不高。 5、一些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的庭领导缺乏大局意识,就案办案思想严重,未能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就一些可能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案件汇报、沟通,寻求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实践当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庭的任务:(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审理经济案件;(二)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四)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它事项。”但在实践当中,一些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审判执行工作为重点,就案办案思想比较严重,办案当中没有注重当地的民风民俗,没有主动就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案件向当地党委汇报,主动争取当地党委的支持。 6、一些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存在坐堂办案现象,办案积极性不高,没有能主动深入到人民群众中间,主动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一些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法官在审判实践当中,没有针对民族地区的民族特点,就是人民群众普遍朴实、安守本分、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等特点沉到农村进行工作,主动调查了解案件的真相并掌握搜集案件的原始证据材料,而是机械地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往往使一些老实本分、经济能力较差而请不了律师、法律知识欠缺的有理却不懂举证的人民群众在案件的审理中吃亏,使一些投机取巧的当事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使得案件的处理结果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造成一些案件当事人长期缠诉、申诉甚至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 7、一些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安保工作存在安全隐患,对法官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据笔者调查了解,一些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有 部分还存在没有司法警察驻庭、开庭的时候没有司法警察值庭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不确定的安全隐患,这应该引起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解决民族地区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存在的弊端的对策 当前,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广大的人民群众对我国各级党委、政府、政法部门等机关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党中央及时提出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思想并从上至下地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也从更高层次对各级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强的要求,特别是民族地区的人民法院,更是肩负着另一个神圣的使命,即维护当地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而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在维护当地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等社会责任上有很重要的作用,因为人民法庭是和人民群众贴得最近的法院系统的一个部门,人民法庭的一举一动、爱民与否、公正与否,广大人民群众看着眼里记在心里,特别是民族地区人民法庭的审判执行工作,稍一不慎,就有可能引起民族矛盾,导致民族冲突,因此,及时发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找出对策、及时整改,笔者认为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团结发展的大局,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针对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 1、加强对民族地区人民法庭干警的政治思想培训力度,当前,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有的地方城乡差距、行业差距在进一步拉开距离,这种时候,最是考验我们基层人民法庭干警政治素质是否过硬的时候,一些案例中,极少数的干警由于经受不了物质诱惑,走上了违纪违法之路,让人痛心,因此,加强对民族地区人民法庭干警的政治思想培训力度,使他们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司法为民的思想,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笔者认为,对民族地区人民法庭干警的政治思想培训,每年应该进行两次,可由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主持进行开展。 2、挑选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的年轻干警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工作,及时解决人民法庭干警的政治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第4条规定:“西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其它群众诉讼不便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应当逐步确立以巡回审判为主的工作机制。通过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全面提高巡回审判工作质效,切实解决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司法权不能切实覆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的问题。”我们从该条规定中不难看出,巡回审判今后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中将取代坐堂办案,而巡回审判也要求办案法官年轻化,试想一下,一个年龄老化的人民法庭队伍能够圆满完成以巡回审判为主要工作机制的工作任务吗?答案是否定的,这要求在民族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在今后人民法庭人员的配备中,应该注重干警年轻化,对于下到人民法庭工作的干警,院党组应该积极帮助他们解决政治待遇,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要建立双向汇报制度,即一方面建立向人民法庭所属基层人民法院汇报制度,另一方面建立向民族地区人民法庭管辖区域所属地方的乡镇党委汇报制度。就是要求人民法庭在日常工作、普通案件的审理中,要主动向人民法庭所属基层人民法院汇报;涉及到有可能影响当地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案件时,除了向人民法庭所属基层人民法院汇报外,人民法庭还要主动向民族地区人民法庭管辖区域所属地方的乡镇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派员协调处理,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4、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要严格按照规范化人民法庭的规格配齐办案人员,坚决杜绝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象。有些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受到编制的影响,实际上只有一个庭长和一个书记员在人民法庭工作,如果一下乡巡回办案,人民法庭就会出现人去楼空的现象,如果恰巧当天有另外的当事人来人民法庭立案、咨询等,就会找不到我们的人民法庭干警,就会给人民群众造成一种人民法庭不严谨的错觉,使来访人民群众产生不满情绪,从而影响整个法院系统的形象。因此,严格按照规范化人民法庭的规格配齐办案人员,坚决杜绝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象在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中出现,应该成为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刻不容缓的一个政治任务。 5、每个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至少要配备一名以上的通晓(会听、会讲)当地少数民族语言、风俗的少数民族干警。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些人民群众,住的地方相对比较偏远,所接受的教育较少,甚至一些地方还存在文盲的现象,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逻西乡的民权村的部分村屯,由于距离乡政府所在地有40公里左右,交通极为不便,还存在重男轻女的陋习,一些小孩接受教育的机会较少,特别是女孩子,因此,你到这些村屯下队、巡回审判,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的人民群众不会说汉语,如果人民法庭中没有一个通晓(会听、会讲)当地少数民族语言、风俗的少数民族干警,和他们交流起来会相当困难。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中配备一名以上的通晓(会听、会讲)当地少数民族语言、风俗的少数民族干警是很有必要的。 6、注重选拔在当地有威信的一些少数民族群众、村干、乡镇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面对的部分当事人会是少数民族群众,而选拔在当地有威信的一些少数民族群众、村干、乡镇干部担任人人民陪审员,由于他们熟悉当地民风民俗,深得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爱戴,在案件的巡回审判当中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粘合剂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中应当选拔配备占该院人民陪审员50%以上比例的在当地有威信的少数民族群众、村干、乡镇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从而使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更好的在巡回审判中充分发挥出来。 7、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的安全保障力度。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办案人员身处法院系统办案的第一线,所管辖的地区往往是少数民族集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区域,在这些地区难免会因各种原因存在一些矛盾冲突,处理不好,这些矛盾主体往往将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转移到人民法庭办案干警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身上,他们有预谋的制造一些事端,挑起民族之间的矛盾,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审判案件,我们法官除了人性化处理案件,加强案件的调解力度外,还要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的安保工作,做到每个案件的庭审或者巡回调解案件,都要有一名司法警察到场维护次序;涉及群体性的案件,管辖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的基层人民法院还应该派出安保警力支持人民法庭的庭审,坚决杜绝安保不力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出现暴力事件发生。从而能够使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的办案法官有一个良好的办案环境,使之能够将精力用在案件的处理上,切实做到司法为民,为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团结繁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关键作用。 (作者单位: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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