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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打假”索财的行为定性
作者:樊涛   发布时间:2013-07-10 08:58:55


    【案情】

    李大为与其弟弟李有为计议,冒充警察向外地到此兜售假玉石的人员索要钱财。一日,李氏兄弟携带手铐等工具,在王贤向他人兜售假玉石时,冒称公安局工作人员,将王贤“抓获”,向其索得人民币1.6万元。

    【分歧】

    对于该案中李氏兄弟的行为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氏兄弟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氏兄弟的主观目的是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客观上以被害人向人兜售假玉石的欺骗行为相要挟,向被害人勒索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氏兄弟构成诈骗罪。李氏兄弟的主观目的是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客观上冒充公安人员,以查处王贤兜售假玉石为由进行罚款,从而使王贤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钱财,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氏兄弟构成招摇撞骗罪。李氏兄弟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李氏兄弟也构成诈骗罪,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本案属数额较大诈骗,故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李氏兄弟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氏兄弟并未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只是冒充警察打假,使其自愿交出1.6万元。

    其次,李氏兄弟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氏兄弟的主观目的是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客观上冒充公安人员,以查处王贤兜售假玉石为由进行罚款,从而使王贤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钱财1.6万元,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再次,李氏兄弟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案中,李氏兄弟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警察的身份,进行诈骗,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氏兄弟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结合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及这种犯罪的实际情况,本案属数额较大的诈骗,应当按招摇撞骗罪从重论处。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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