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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作者:蔡金寿   发布时间:2013-07-19 10:26:38


    【案情】

    2012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打电话邀出女青年夏某,汪某对夏某谎称要买电动车,让其陪同。后两人来到一电动车专卖店,汪某佯装要买电动车,并提出试骑。店主见其同行女伴在店等候,同意将该车交给汪某单独试骑,汪某遂将该车骑走。夏某及店主见汪某多时未归便打电话报警。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3000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被告汪某。

    【分歧】

    第一种意见,被告人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诈骗罪有特殊的行为过程: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了欺诈的行为。2、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的认识。3、对方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4、行为人获取财物。受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区别于盗窃罪的关键。处分行为是受害人对财产做出处分而失去占有的行为。一是受害人做出处分行为是意在失去占有的行为。二是受害人失去占有的财物经过了受害人的处分。该案中,被告人汪某带女伴以买车为名提出要试车,被害人以为汪某是买车而让其试骑。虽然其带有同伴,且让同伴留下的行为具有欺骗性,骗取了被害人店主和夏某的信任让其“试车”,但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害人并没有将车转移给汪某支配和控制的处分行为和意思,汪某取得车辆的支配与控制,不是基于被害人店主因受到蒙蔽、错误认识之下处分财产的结果。故汪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行为通常是具有秘密性的,但并不限于秘密窃取。窃取的方法和手段没有限制,即使使用了欺骗的方法,如果该欺骗行为没有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仍然成立盗窃罪。

    综上所述,该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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