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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赎回车牌敲诈车主行为的定性?
作者:张海   发布时间:2013-07-15 10:42:40


    【案情】:

    2012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孙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作盗窃案18起,撬取21辆轿车车牌,以出钱赎回车牌为由,敲诈车主现金共计7100元。其中被告人孙某参与全案;被告人王某参与作案8起,撬取10辆轿车车牌,敲诈现金共计5900元。经鉴定,车牌价值为每个100元。

    【争议】:

    对本案赎回车牌敲诈的行为定性有不同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盗窃车主车牌后再以赎回车牌敲砸车主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按照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其原因在于被告盗窃车牌的目的主要是敲砸车主,并且以赎回车牌要挟车主回赎车牌,实施了敲诈行为,并达到了目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敲诈勒索最。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应定敲诈勒索最,其原因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而结合本案,被告要求车主赎回车牌的行为,并没有到达威胁、要挟的程度,车主内心并不会因不赎回车牌而感到恐惧等状态,车主同意赎回车主往往不是处于恐惧,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因此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定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或要挟,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或要挟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或要挟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或要挟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或要挟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或要挟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其次针对本案,被告盗窃车牌后再以车牌要挟车主回赎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因为该要挟并不会是车主产生恐惧而处分财产,车主同意回赎车牌往往有别的原因,因此本案回赎车牌的行为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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