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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借条”是否构成受贿罪?
作者:陈永琴 发布时间:2013-06-14 09:43:04
【案情】
王某是搞装修,王某是某单位的领导,王某通过朋友找到王某希望能拿到该单位新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因为王某的关照,王某拿到该工程,为了表示感谢王某准备好处费若干, 当时王某表示收现金不好,王某就写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利率。过不久,被人举报,案发时,王某尚未拿借条向王某兑付现金。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分歧】 接受“借条”是否够成受贿罪?既遂还是未遂? 第一种意见认为,接受“借条”不够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为金钱和实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接受“借条”够成受贿罪,但受贿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接受“借条”够成受贿罪,但受贿既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借条具有财物属性,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其他可用金钱计量的财产性利益。本案中,王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条,是一种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债权,借条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与现金、实物并没有实质差别,李某收受了借条,就意味着收受了财物。故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和借条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是日后主张债务权利的凭证,是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主要证据。因此借条是一种期待性利益的债权,在本案中李某并未实际兑现,故李某收受4万元借条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系受贿未遂。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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