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用暴力抢回借条构成何罪?
作者:吴湾   发布时间:2013-05-14 16:52:43


    【案情】

    2012年1月,李强向王明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三个月后归还。到期后,李强却以各种借口不还。2012年6月17日,王明对李强说,如果再不归还借款就向法院起诉。李强怕王明真起诉,便想找机会将借条从王明手中拿回,使王明没有证据而打不成官司。2012年6月20日,李强在路上拦住王明,要求王明将借条撕毁,王明不肯,李强便对王明进行殴打,无奈之下,王明将借条给了李强,李强立即将借条撕毁。

    【分歧】

    对于李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李强主观是想占有属于王明所有的借条,是想占有他人的财物,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李强当场以暴力取回借条,主观上是为了不再归还这10万元钱,是为了非法占有,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因此李强构成抢劫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罪的相同之处在于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犯罪对象都是他人财物,但还是有区别的,第一、就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而言,侵占罪是在行为人已经持有他人财物以后才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的,而抢劫罪是在没有持有他人财物之前。第二、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而抢劫罪的对象是行为人尚未持有的一般财物。第三、侵占罪是行为人将自己先前持有的他人财物变为非法占有,就侵占行为实施过程中财物的占有状态上看,侵占罪并不改变财物的实际占有状态,而抢劫罪是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使财物的实际占有或控制状态发生了变化。总的说来,侵占罪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先前的合法占有基于行为人“拒不退还”而演变成了不合法。

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不管是侵占罪还是抢劫罪,其犯罪对象都指向的是财物。而对于什么是物,在民法上是这样定义的“物是指人们能实际控制、支配的,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

    具体到该案中来,李强因借款向王明出具了借条,而该份借条实际的占有者及借条上金额的所有者为王明,李强通过暴力手段欲抢回借条,表面上是抢回自己所出具的借条,实际上是想撕毁借条,占有王明的10万元钱。显然,李强构成抢劫罪。(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