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勤)
做了亏心事,就怕人敲门。这不,南召县一被告人在购买了他人盗窃来的摩托车之后,骑行在外边总是感到心虚害怕的郭奎,经受不住心灵的折磨,遂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6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10月6日晚,南召县城关镇朝阳新村居民杨某某停放在该县崔庄乡栗树底组其大理石厂内的大阳牌三轮摩托车被盗,价值人民币8000元。此后的一天,与被告人郭奎认识的张某某(另案处理)骑着该三轮车找到郭奎,欲以低价将该三轮车卖给郭奎,郭奎在明知该三轮车系被盗车辆后,仍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处购买。2012年10月26日,郭奎因害怕而骑着该三轮车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被盗三轮车已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奎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在机动车交易市场以外的地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郭奎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退缴赃物,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后果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