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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为“衣锦还乡”购赃车领缓刑又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6-20 10:38:51


     本网讯(黄中州)   广西德保一农民常年在广东打工,打算回家过2012年的春节。为衣锦还乡,以给乡亲们证明自己外出打工的成绩,该农民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后经群众举报,受到了法律制裁。2013年6月19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张宝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春节前夕,被告人张宝强为买车回家过年,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在德保县城以6600元的价格向黄毅忠购买了一辆五菱牌面包车。该车系黄毅忠盗窃被害人许某停放在百色市右江区某小区内的车辆,后开回德保县出售。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价值为33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宝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张宝强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认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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