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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正处于取款状态的信用卡应定何罪
作者:张海 发布时间:2013-07-19 11:10:39
一、案情: 2013年3月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黄某到田阳县农村商业银行田州支行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时,发现自动柜员机内有一张银行卡,并还可以继续操作,于是被告人黄某便操作取款,每次2000元,当操作到第2次时,受害人李某发现自己取款时忘记取出信用卡,便返回找卡,后经过银行确认,在李某信用卡内的4000元钱被取走,报案后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争议: 本案对于黄某使用李某遗忘在ATM机上的信用卡取钱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黄某使用李某遗忘在ATM机上的信用卡取钱的行为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原因在于我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信用卡诈骗罪,而本案黄某在取钱时发现取款机上有李某遗失的信用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李某的信用卡取钱,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黄某使用李某遗忘在ATM机上的信用卡取钱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其原因在于李某遗忘正处于工作状态的信用卡,黄某乘着卡主尚未发觉之机,持续取款2次,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秘密窃取,是一种单向行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三、笔者认为本案构成盗窃罪 原因在于首先李某取款时遗忘了信用卡,此时信用卡仍处于银行的管理之下,换句话说此时银行合法的占有这张信用卡。其次黄某在取款是发现了这张正处于取款状态的信用卡,他明知这张信用卡不是自己的,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连续2次盗取了处于银行合法占有的信用卡内的钱,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第三,本案不应定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包括了冒用和拾得信用卡使用的情形,而本案中李某遗忘正处于取款状态的信用卡,此时信用卡处于银行的合法占有之下,所以不构成黄某冒用或拾得信用卡的行为,因此不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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