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赵俊伟) 驾车时驶入对方车道与摩托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事发后主动报警并积极赔偿,最终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获得缓刑。近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以被告人席胜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2月8日16时,席胜军驾驶小轿车,在南乐县韩张镇韩固町村南沿韩固町村至西韩森固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遇被害人魏和民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双方车辆交会时席胜军驾驶的车辆驶入对方车道与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魏和民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席胜军拨打110电话报警和拨打120抢救被害人,随后到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投案。经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席胜军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魏彦旗承担次要责任。审理过程中,席胜军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席胜军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席胜军在案发后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抢救被害人,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在侦查人员询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后席胜军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