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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应由谁担责
作者:胡件平 发布时间:2013-07-05 09:12:53
【案情】 2012年3月,李某将自己的小轿车停在地下车库,由于疏忽忘记了将车门关上并将车钥匙拔出。恰巧被正在地下车库巡视的保安王某发现,由于王某正在学习驾车技术,苦于没有轿车练手,于是,王某便偷偷地将李某的小轿车开出地下车库以练手。当轿车行驶在路面时,由于王某的麻痹大意行为导致轿车与对向驶来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引发造成二轮摩托车上的司机陈某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 【分歧】 关于谁应该对于陈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没有取得驾驶证便将车辆开到马路之上,王某的行为具有严重过错,而且王某是造成陈某受伤的直接侵权人,而机动车所有人李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车辆被王某开走,不具有过错,故应由王某对于陈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李某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关上车门,也没有将车门的钥匙拔出,李某对于肇事车辆存在管理上的瑕疵,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故应与直接侵权人王某连带赔偿陈某的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当前社会之中,机动车的所有人与驾驶人发生分离是常有的事情,在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并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系我国立法界、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面对的一个问题。但在通常情况下,由肇事车辆运行支配权的归属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认可的两个基本判断标准。 运行支配权的归属者,即是指对于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权和控制权的主体,这种支配和控制可以是具体的、现实的支配,如车辆所有人自己开车,也可以是潜在的、抽象的支配,如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给他人驾驶。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即是指可以通过车辆的运行获得收益的主体。这种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既可以是利益的直接获得者,比如通过车辆运行获得金钱,也可以是利益的间接获得者,比如通过车辆的运行获得与他人人际关系的和谐,有的甚至可以通过车辆的运行获得精神上的满足与和谐。 本案中,机动车的所有人李某系肇事车辆运行支配权的归属者,对于车辆的运行具有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本应切实履行车辆管理之责,将车辆控制在安全、可控的范围之内,但是却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在其离开肇事车辆的情况下未将车辆的车门关上并将车门钥匙拔出,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了车辆被没有驾驶证件的王某开走。而肇事司机王某系肇事车辆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其通过车辆的运行获得了直接利益,还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快乐,但其却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便贸然开出机动车上路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故李某与王某应连带赔偿陈某的经济损失。 综上,在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分离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必须首先确定谁是机动车运行支配权的归属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并以此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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