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德)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本应是每个开车人都应知晓的常识,可偏偏就有人不把它放在心上,2013年7月8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1月2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黄勇醉酒(经检测其静脉血中酒精成分含量为136mg/100ml)驾驶赣F7U166小型轿车沿东乡县大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途径大富大道东乡三中门口路段时,与前方推摩托车的严卫国 (经检测其静脉血中酒精成分含量为49.6mg/100ml)发生碰撞,造成严卫国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黄勇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勇在现场等待处理后随交警归案。后被告人黄勇与被害人严卫国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共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8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黄勇予以谅解。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勇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勇在事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勇在事故发生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勇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投案并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