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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知而直接诉请解除合同法院如何处理?
作者:方 思 发布时间:2013-07-16 10:21:10
【案情】 2012年10月,李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由该运输公司于11月4日将李某的货物从某港口运输至广东。但是,履行期届满后该运输公司由于运输线路出现问题,无法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某决定法定解除合同。但是,李某并未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该运输公司,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判?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解除方没有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受理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能直接裁判解除合同,当遇到当事人直接诉请法院解除合同时,法院不能立案,不允许法院直接裁判解除合同。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通过细分析法条的意思,通知是必要程序。法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应当”一词表明通知是行使解除权的必要的前置程序,只有先通知相对人才能解除合同。该条的规定排除了法院裁判解除合同,法定解除一定要先有当事人的通知。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未通知相对人解除合同,而直接起诉至法院,法院是可以依请求判决解除合同的。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虽然《合同法》第96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法定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相对人,但是这里的“应当”并不是强制性规定通知为必要的前置程序,当事人的解除意思并不和司法机关的裁判相矛盾和冲突,所以未经通知程序,法院依然可以直接依当事人请求裁判解除合同。 【管析】 笔者认为,未经通知程序,直接起诉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可以直接裁判法定解除合同。 虽然法定解除是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一方的解除行为就可以,但是这并不是指当事人的解除意思表示是唯一的方式,并不当然排除司法机关裁判的权利。通知是解除的一种方式,但并不是唯一必然的前置条件。否定法院判决法定解除合同,从法条上解释看似合理,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很多弊端,比如当事人如果因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情况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如果否定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权利,则解除合同的效力就不能得到法院的确认,前提基础尚不能被法律所确认,又怎么判决解除后的效果呢?这样的话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诉讼根本无法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相较之下,肯定法院可以直接裁判更加符合法解除制度的目的。 首先,虽然《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了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相对人,但是这只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要求,而不是对于法定解除权行使前置程序的硬性要求。 其次,以当事人的解除行启动解除,是属于私力救济,而法院直接裁判是属于公力救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是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两者不是排斥关系,而是协调和补充的关系,可以相互转换的。当事人既然可以通过私力救济的方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自然也应允许其采用公力救济的方法保护自身权益。所以,法定解除既可以由当事人单方行为启动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裁判。 最后,解除权是形成权,其并不会排除请求权并存。虽然形成权仅需要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国家强制力来执行,但是并不会因此而排斥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形成权与请求权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法定解除权作为法定权利,自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诉请至法院就是保障法定解除权的一种手段,应当许可。 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是一体的,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权益,在赋予当事人私力救济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允许公力救济。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但是并不应排除司法机关直接裁判解除。所以,当解除人需要法定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但是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判解除。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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