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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医疗补偿能否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作者:占丽莉   发布时间:2013-06-26 09:45:38


    [案情]

    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住院,花费住院及医疗费用25227.28元,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了13829.4元。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用25227.28元。该已获新农合补偿部分的医疗费能否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全部医疗费用均不能获得赔偿。主张该意见的认为,新农合报销时,医疗费用的发票原件全部被医保部门拿去了,未经与发票原件核结的发票复印件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未有发票原件的医疗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已获新农合补偿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不再赔偿。主张该意见的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赔偿的是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受害人既然已获新农合医疗补偿,那么他的直接损失就应扣除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即保险公司对已获新农合补偿部分不再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已获新农合补偿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应赔偿。主张该意见的认为,新农合补偿与侵权行为的赔偿属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故不应在赔偿总额中扣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属于一种带有国家政策性的人身保险范畴。按照人身保险的性质,受害人即使获得人身保险赔偿,仍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其次,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医疗保险对王某的补偿是基于王某自己投保的保险关系而获得的补偿,其因投保带来的益处也应当由王某自己所得。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医疗费是基于侵权关系而取得的,二者依据的法律不同,也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故该补偿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虽然新农合制度中规定了例如对因第三者造成参合人的伤害及意外伤害,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及其它非应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但该规定是针对参合人和新农合组织的,参合人向新农合组织提出报销申请,是否准许由新农合组织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查。

    最后,王某所获得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并不属于法律上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范畴,如果因王某的部分医疗费已获得新农合补偿而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那么就相当于把侵权者的责任转嫁给新农合组织,这种做法会因为有新农合组织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买单”而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悖于社会的公平正义,不利于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该案中,王某能要求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全部医疗费用,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书面通知新农合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发出司法建议,要求新农合组织对王某已报销部分医疗费用进行追偿。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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