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董泽涵) 男子因一时大意发生车祸,撞死路人逃离现场,在冷静的把同乘人送到目的地后,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此做法实在让人无法理解。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志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3年1月31日7时许,被告人刘志华驾驶东风小型客车由江西省瑞昌市区中医院路口送一个姓黄的杀猪师傅往高丰镇方向行驶,车行驶至高丰镇金仙洞路段时,因车前挡风玻璃上有雾影响视线,即拿一抹布擦玻璃,用一只手扶方向盘,在此期间,被害人陈安姣突然横穿公路,被告人来不及刹车就撞上被害人。被告人见状就下车摸被害人鼻孔见没有了气息,就驾车逃离现场将姓黄的师傅送到高丰镇,随后又驾车返回江西省瑞昌市区。该起事故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经江西省瑞昌市交警大队对事故认定,被告人刘志华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回到市区后,于当日中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3万元,被害人亲属对其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属逃逸行为,依法应在三年以上量刑处罚。综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已对被害人已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