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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
作者:朱朝霞 贾珺    发布时间:2013-07-11 14:55:09


    【案情】

    王某是一山寨手机销售商,2012年10月9日,张某走进王某店铺购买手机,期间,王某拿出一款实际价值600元左右的手机向张某推荐,张某同意购买,王某提出价款应为2000元,张某不同意并准备离开。王某打了张某一巴掌并且从柜台桌子底下拿出一根铁棍对张某说:手机已经被你碰了,不买别想离开。张某无奈,最后以1800元购买了该款手机。

    【分歧】

    对于王某强迫张某购买手机的行为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以暴力的手段强迫张某购买手机,且购买价格与手机的实际价值相差较大,应当对王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以暴力、强迫的手段强卖商品,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抢劫罪对王某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一般理论,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墙皮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此概念,强迫交易罪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为人是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进行犯罪行为。二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迫他人为或者不为某项交易活动。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联系本案,对于王某的行为的定性,关键是明确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之间的区别。

    第一,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都是以暴力、胁迫方法为手段,但是两者之间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强迫交易罪当中的暴力、胁迫的程度较低,是指达到对被害人内心恐惧但是不能完全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抢劫罪中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应当是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总的来说,强迫交易罪的暴力、胁迫的程度应当低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的内容,如果一个行为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那么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当中,王某在被害人张某表示放弃购买手机并准备离开的时候打了张某一巴掌且抽出铁棍,实际上给被害人的内心造成极度的恐惧,强制作用比较突出,应当被认为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故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可以认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交易财物的实际价格和交易价格的差值以及比例是判断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一个重要的依据。如果差值相差不大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如果差值相差较大,那么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联系本案,本案王某所卖的山寨手机实际价值600元左右,但是在王某的暴力胁迫之下,被害人张某最后以1800元成交,故王某的行为应当触犯了抢劫罪。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对王某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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