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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担责
作者:黄安 林真 发布时间:2013-05-28 09:33:51
【案情】
2012年5月3日,方某因外出办事便向同事毛某借用一辆小轿车。因方某在单位担任司机,有驾照,驾驶技术娴熟,毛某毫不犹豫就答应借车,并叮嘱方某驾车注意安全。当天晚上,方某办完事返回途中,由于天黑路滑,加之疲劳驾驶,与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五级伤残)车辆受损。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周某遂将车辆借用人方某、车辆所有人毛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 【分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作为车辆所有人毛某应对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不足部分与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毛某作为车主知晓借用人方某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和驾驶技能,将其车辆借用于方某,其行为并不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给他人使用造成交通事故时有无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 本案中,被告毛某作为车主知晓借用人被告方某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和驾驶技能,将其车辆借用于方某,并叮嘱其应注意安全驾驶,且所借车辆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显然,被告毛某履行了其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他人所用时应当注意的一些审核义务。造成周某受伤是因方某疲劳驾驶机动车辆未注意交通安全所致,被告毛某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毛某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方某承担,驳回原告对被告毛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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