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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的调研分析
作者:黄元毅 卢芯   发布时间:2013-07-10 08:47:58


    本文所指职务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所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及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原有社会关系重新调整,适应新形势的政治社会经济管理机制尚不完善,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这一发展中的问题制约着国家现代化进程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关系着执政党民心向背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坚决惩治和遏止职务犯罪,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和坚定立场。依法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坚决从严惩处职务犯罪,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的一年里,田阳县法院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按照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上级法院关于审理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紧紧围绕我县工作大局,加大工作力度,为净化我县政务和司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2012年我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增多。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我院共计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8件8人,审结7件7人。二年来,全县职务犯罪案件的收案数总体呈平缓趋势。2012年与2011年相比持平,但与2010年相比,仍处于上升状态,上升了8.86%。

    (二)涉案人员以中青年为主,近半数为基层职能或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犯罪时年龄在40-60岁之间的被告人所占比重较大,占85.71%。女性被告人所占比例为12.5%。逐渐被判刑的正科级国家工作人员1人,占被判刑总人数的14.28%,副科级干部1人,普通干部担任基层重要职能部门或者经济管理部门职务的5人,占71.43%。

    各个年龄阶段的犯罪人数比重统计表(总计: 88人)

    (三)涉嫌犯罪类型情况。在2012年至今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受贿案件为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50%;贪污案件为2件,占25%;挪用公款案件1件,占12.5%。审理渎职犯罪案件为1件,其中徇私枉法案件1件。

    2012年-2013年6月田阳县法院职务犯罪收案类型分布表

    二、2012年我县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分析

    (一)贿赂犯罪发案率高居职务犯罪首位

    2012年,我院审理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占全部职务犯罪的75%,位列第一。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受贿这一罪名的比例达到75%。这表明贪污贿赂仍然是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且贿赂犯罪尤为突出。

    (二)职务犯罪持续时间长、多次作案现象较常见

    这些年,职务犯罪的周期不断变长,尤其是行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类型的犯罪尤为明显。大多数行贿者多年、多次行贿,长期经营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而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在初次作案尝到甜头后,侥幸心理因素增强,不仅不迷途知返,也容易越陷越深,在一定时期内持续作案或多次作案的情况比较多见。在我院所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作案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7人,占到87.5%。

    (三)贪污贿赂犯罪作案手段隐蔽性越来越强

    贪污贿赂犯罪主体一般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熟悉权力的运作程序,深知本系统和行业管理制度中的漏洞,规避法律的手段越来越狡猾。审理中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的作案手段从过去简单的截留、侵吞或以权谋私转向运用专业知识、业务工作程序、制度漏洞、“潜规则”等作案。

    (四)犯罪涉及的行业、领域越来越广泛

    原有的贪污贿赂犯罪主要发生在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及经济管理领域。2012年来,贪污贿赂犯罪逐渐向文教、卫生等这些以往所称的“清水衙门”扩展。如2012年我院所受理的发生在田阳县各中小学教师当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并非个案。

    三、我县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我院在审理职务犯罪过程中,注重分析犯罪形成的主客观原因及罪过形式,以准确适用法律定性量刑,并为做好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工作积累实证素材。我们发现,职务犯罪的发生既有体制制度不健全、权力监管不到位、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等客观原因,也有犯罪的被告人个人放松自身学习、个人主义孳生等主观因素。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思想蜕变,法治意识淡薄。大多数被告人到案后谈及腐败原因时,都表示平时的学习教育缺失。从发案单位来看,这些单位往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得不够,对干部的廉政警示教育和普法教育大多都是走形式。从被告人自身来看,长期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价值观扭曲,主要表现在:一是产生从众心理。主要表现为随大流,往往是上级或下级腐败,自己也腐败的趋众心理;二是产生失衡心态。市场经济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面对暴富起来的行贿人,职务犯罪被告人往往存在着不平衡的心理;三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社会上一些人贪污、受贿,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自己偶尔越轨一、两次也不会有事。统计数据表明,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年龄在40岁以上的占到多数。他们中许多人年轻时就已经走上了领导岗位或者手握一定的权利,但他们到40岁之后才实施犯罪。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他们此前对于腐败还能保持清醒的头脑,但走到更高位置后,面对更为复杂的环境和更多诱惑,思想上开始松懈、麻痹,自我要求标准放低,为公意识逐渐淡薄,自身世界观发生了偏移,才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制度缺陷,违规操作,重情轻纪。一是当前我国的民主政治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够健全,某些掌握权力的人能够凭借个人的权力左右他人命运,左右市场行为,产生了权钱交易的现实基础,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二是市场行为不规范。有些企业和人员通过行贿等歪门斜道,在项目招投标、资金运行管理等诸多环节上违规操作,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三是重人情轻法规。现实国情下人们凡事习惯通过求助于各种“熟人”关系而绕过正统规则来解决,受贿人一开始可能碍于情面而被动受贿,到了后来,往往发展到利用人情的幌子主动收钱。

    (三)对制度执行不严格。大多数发案单位虽然都制定有财务、审计等规章制度,但执行不严格,没有认真发现问题。导致有的被告人可以挪用公款十几万元长达数年时间都未被发现。有的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单位所收经费随意性大,是否入帐,或者如何管理往往无人监督,造成一部分经费变成财务人员或领导干部个人的小金库,任意取用,没有任何记载。

    (四)监督制约不力。从审理的情况看,许多职务犯罪发生与监督失之过软、失之过宽有直接关系。由于缺乏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制约制度,一方面致使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现象不能得到及时防范和及时制止;另一方面,也使监督对象有恃无恐,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犯罪。

    (五)风险评估机制及预警机制不健全。部分单位还未建立起廉洁从业的风险评估及预警机制,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尚未清晰地了解自身权限的“红线”或“边界”在哪里,当醒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时,往往已触及国家法律,难有回旋余地。

    四、我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经验和做法

    为了统一执法尺度,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我院在审判组织、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审判相结合,确保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我们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结合。在立案管辖、开庭审理,到判决结果的确定、宣判等整体审判流程,除严格依法适用法律外,对具体环节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如果运用政策,都及时规定向县委政法委报告,必要时主动提请政法委出面协调解决,确保审理工作严格适用国家法律与准确把握刑事司法政策,从而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实效

    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问题较多,审判任务较重。多年来,我院形成了自上而下、切实有效的审判监督机制,保证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由一名刑庭领导主要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在合议庭人员的组成上,配强审判力量,要求必须由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庭长、副庭长或业务骨干担任案件的主审法官,庭长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另一方面在坚持法律规定的审级制度和各级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同时,及时主动向上级法院报告案件的审理情况及请示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

    (三)完善相关制度,确保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活动的规范和执法尺度的统一

    1、建立和完善阳光司法制度,突出庭审功能,落实公开审判。我们高度重视发挥庭审查证功能,严格举证、质证、认证程序。坚持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通过双方当庭质证查清事实。

    2、严格流程管理制度。严格审限管理,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绝不为了赶进度而匆忙下判,在此基础上,也尽量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3、在严格执行高级法院关于职务犯罪大要案件的报告和督办制度及职务犯罪判处缓免刑内请制度。

    (四)准确理解和适用刑事法律和政策,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

    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政策性强,适用法律难度大。正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政策,既是难点也是关键。我们注重正确处理执行政策和适用法律之间的关系,坚持以政策为指导,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实现案件审判政策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一是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我们以“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作为指导,依法妥善处理。二是坚决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被告人真诚悔罪,具有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切实体现从宽处理的政策精神。此外,严格把握职务犯罪中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及缓、免刑的适用标准。严格把握减轻处罚的条件,绝不允许违法减轻处罚,更不允许破格减轻处罚。

    (五)严格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回应社会关注焦点取得良好效果

    一个时期以来,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等非监禁刑罚议论较多,甚至质疑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对此,我院高度重视,不仅将其仅视为法律现象,更上升到公正司法提升全社会对党和国家反腐败公信力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并采取了针对性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自2012年以来,我院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缓免刑适用的监督机制,对有可能判处缓、免刑的案件,政法干部犯罪案件、以及在全县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分管副院长、庭长指导把关。要求对职务犯罪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一般须向院长、庭长汇报,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文书签发也由院长、庭长直接把关,以此加强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免刑的指导和监督。我院还定期对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情况进行分析,平衡量刑,有效规范了职务犯罪缓、免刑的适用,防止同类案件量刑的失衡。2012年,职务犯罪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率有所下降,缓免刑适用率为37.5%。如实反映了职务犯罪的诉讼规律及合理量刑水平。

    (六)注重沟通协调,为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合作。我法院一直注重加强同纪委、检察院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尤其是与检察院注重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需要所进行的不定期沟通。一方面努力在法律适用、证据证明标准、对被告人缓免刑的判处等问题上达成共识。另一方面通过及时反馈审理发现的证明问题,帮助侦查部门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今后收集证据的质量。

    (七)提高法官素质,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能力和执法水平

    多年来,我们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和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刑事审判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及职业道德素养。如通过倡导分管领导带头办案、组织案件评查、以会代训及刑事专项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刑事法官的审判业务素质。通过学习和培训,更新刑事法官的知识结构,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和适用法律、判决说理的能力,为确保完成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任务提供了良好组织保障。

    (八)积极扩展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的社会效应,重点加强综合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

    惩处犯罪只能治标,打击职务犯罪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治本,即通过教育、惩治和制度建设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控制、预防与减少职务犯罪。因此,我院坚持把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紧紧依托审判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宣判、公开裁判文书等途径,充分利用网络、新闻媒介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渠道,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让干部群众受到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与此同时,我们还结合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监管、制度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向发案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完善管理,积极参与职务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五、当前职务犯罪审判和预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院职务犯罪审判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反腐败工作自身的复杂性和长期性,职务犯罪审判和预防工作仍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审理难度越来越大。一是职务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而现阶段检察机关侦查能力及手段有限,犯罪证据有时难以收集全面、到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常因证据原因使得案件事实难以认定,或对涉案犯罪数额大大削减,容易造成社会公众对职务犯罪案件处理“雷声大雨点小”的误解;二是职务犯罪的犯罪形式不断变化,社会经济关系不断调整,有些行为违纪和违法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在认定罪与非罪、此罪彼罪问题上审诉辩三方往往存有重大分歧;三是某些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过于原则,不够明确,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不易把握,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审理案外干扰因素多。一方面职务犯罪被告人身份特殊,一般都有一定的职务和社会背景,掌握社会资源较多,当被查处时必然会利用各种关系影响案件审理。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贪污腐败行为深恶痛绝,要求惩治腐败分子的愿望强烈,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舆论关注的焦点。但有些人并不理解“宽严相济”等有关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和内容,对于法院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职务犯罪被告人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不接受,即使是一些具体的刑事个案,也容易成为网络炒作、社会关注的热点,甚至成为敌对势力攻击、诋毁我国司法制度的口实。也给法院正确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压力。

    (三)从法院自身来看,也存在不少需要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能胜任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的高素质法官不多,没有形成一个专门化、理论与实践水平高的知名法官群体;二是对职务犯罪审判与预防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研究得还不透,措施的针对性还有待提高;三是审判基础条件薄弱,职务犯罪资讯查询难、工作效率低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四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创新不够,思路不宽。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实效性尚需进一步增强;五是法院审判工作信息化平仍然比较滞后,科技含量较低。

    六、进一步做好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思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院审理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全区法院院长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继续加大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务犯罪审判工作水平,立足审判职能,坚持能动司法,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倡廉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一是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一方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的严重犯罪,特别是发生在食品卫生、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就业等民生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另一方面继续加大对行贿犯罪及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此外,围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严肃处理发生在基层组织和重点岗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案件。围绕依法从政和公正廉洁执法,从严处理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案件,以及滥用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二是继续加大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务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我们将把强化审判管理作为确保案件质效的手段。通过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职务犯罪刑事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职务犯罪内请内报制度、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等制度,为案件质量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与此同时,坚持把证据裁判规则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唯一标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认真核实涉及案件事实、定罪、量刑等方面的证据,对无法排除疑问的证据不予采信,坚决把好证据关。除此之外,还要坚持做到职务犯罪大案要案适时提前介入,证据把关前移。加强同纪检、检察、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工作的主动权,确保所审判的职务犯罪案件最大限度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工作。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等刑事司法解释和政策,严格把握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认定条件以及缓、免刑适用审查及把关制度,并进一步建立量刑衡平制度,注重典型案例的研究以加强对量刑的指导。

    四是立足审判职能,坚持能动司法,不断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力度。在审理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协商有关部门开展行业、专项预防。加强预防调查,深入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规律、特点和原因,注意结合办案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意见和建议,切实增强预防工作实效。认真开展法制教育、警示教育,促进廉政文化建设,有效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腐败。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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