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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那坡县儿童性侵害案件的调研分析
作者:黄勇慷 发布时间:2013-05-20 16:35:44
近几年来,广西那坡县出现强奸幼女、猥亵儿童等侵犯儿童性权利的犯罪案件多起,给受害人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给社会、家庭、学校带来了极不安定的因素。如何有效地保护幼小受害者,严厉打击此类犯罪,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现笔者就所在辖区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此类犯罪的有关对策。
一、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案件的特点 2008年至2012年,那坡县人民法院共审结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案件9件,其中强奸幼女案件7件7人,猥亵儿童案件 2件 2人。这些案件中,被告人犯罪时年龄最大的63岁,在20岁到45岁之间的占77%,未成年人犯罪1人,犯罪时年仅15岁,占11%;受害人遭受性侵害时,年龄在10岁以下的占62%,其中最小的只有4岁。经法院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的9件9人,有罪判决率达100%。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共6件6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2件2人,判处缓刑1件1人。判决最重的是被告人黄永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具体而言,具有以下特征: 1、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案件中强奸幼女案件突出,占77.7%,且呈上升趋势。其中2008年至2011年每年只有1件,2012年就增长为3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 2、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有88.8%是农民,且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均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3、留守儿童成为犯罪分子首选“猎物”。涉案幼女9人,有8人是父母外出打工期间留在原藉读书的农村女孩。另外,弱智儿童由于智力等存在缺陷,也成为犯罪分子容易下手的对象。 4、被告人利用幼女辨别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弱的特点,采用给钱财、零食、衣物等引诱的方式侵害幼女。儿童天真无邪,缺乏警惕性,加之学校、家长没有尽到教育引导孩子自我保护防范的义务,使得犯罪分子屡屡得逞。 5、受不健康网络、电影、刊物杂志及不良风气的影响,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幼女较为突出。9件强奸、猥亵幼女犯罪案中有7件是被告人强行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奸淫。本院审理的被告人盘进敬强奸一案中,被告人就是放牛回家路过盘某家时,看见盘某刚在屋外洗完凉进家,其想起平常看过的黄色碟片,也想试一试,便以给10元钱为名叫盘某到本屯庙堂下面路坎上的林地上与盘某发生了性关系。 6、被告人是被害人的熟人居多。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群体有一个共同特征是身边的熟人,他们处于对儿童相对熟悉的“优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儿童的生活习惯,有的负责照料儿童的饮食起居,有的可以提供吸引儿童的物质财富,有的是朋友的小孩,各方面的这些因素结合起来,为侵害者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7、农村小学老师奸淫学生犯罪恶劣。因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一名犯罪分子所侵害的受害对象可能是多人,学校的女学生极容易成为其强奸猥亵对象,就像“羊入虎口”。如某村小学校教师黄某某强奸学生案中,被告人利用担任老师的有利条件,借留校批改作业、谈话等为名,强奸女学生,使学生身心健康受到极大的摧残。 二、原因分析 1、缺乏文化知识。由于此类犯罪主体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的农民,缺乏必要的文化修养与法律意识,自控能力差,易产生歹念,去实施侵犯儿童性权利的犯罪行为。 2、法律意识淡薄。受害者及监护人缺乏寻求法律保护的意识,认为遭到性侵犯“丑事”不能外扬,否则会坏了女孩的名声,因此不仅不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有些家长甚至指使孩子否认被奸淫的事实,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犯罪,导致案件易发多发。另外,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也淡薄,有的多次作案,作案以后威胁受害人,有的逃避法律追究而潜逃。在2008年审结的丰嘉宏强奸案、其父亲丰刚贤窝藏案中,被告人丰嘉宏强奸年近4岁的幼女后,其父亲丰刚贤得知后,协助丰嘉宏逃跑外地,两人四年后才被追究法律责任。 3、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监护失控。由于许多家庭的父母双双外出打工挣钱,或忙于生意,或因夫妻离异而无法顾及,把孩子托给老人照顾,导致监护失控。在黄某某强奸13岁的李某一案中,李某的父母长期外出务工,李某随奶奶和爷爷共同生活。黄某某以亲戚关系经常到李某家玩,在三个月中,先后四次奸淫李某,直到李某奶奶发现,事情才得以揭露。2008年以来的奸淫幼女案件中,因父母外出打工造成孩子失去监护并由此遭受性侵害的就有6件。 4、受害人自我防范意识差。一是受害人年龄较小,在遭到性侵害时,缺乏辨别和必要的反抗,客观上使得犯罪分子很容易得逞;二是受害者被奸淫后,不及时主动的告诉父母或学校;三是被害人平时缺少家庭的关爱,犯罪分子往往以熟人身份对受害人施以小恩小惠或者态度强硬地以暴力威胁使得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害后还不敢泄露。 5、被告人犯此罪主要受“黄毒”影响。许多未成年人通过上网或者看小说、电视、电影都会接触一些黄色表演和淫秽宣传,耳闻目染进而盲目模仿,结果误入歧途。 三、预防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加强文化教育、加强法律宣传,提高人们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让人们认识到这类案件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监督意识,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2、增强幼女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加强家庭、学校对幼女自我防范意识的教育,提高她们辨别和防御性侵害的意识和能力,让孩子在与人交往过程中保持安全距离是防范性侵害的第一步。一旦遇到侵害,及时报告老师、家长或向公安机关告发,以利于案件及时侦破,有力地打击犯罪,减少此类案件发生。 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认真履行监护职责。首先,监护人应避免子女处于无人监管和保护的状态,对于年龄较小的子女不要让其单独外出,不要把其独自留在家中,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上学放学路上要有成人陪同等。其次,对子女进行青春期教育和必要的性教育,使子女懂得必要的性知识,正确认识身体的变化和发育,克制自己的性行为和自觉抵挡异性的一些亲密行为。再次,传授子女如何避免受到性侵害等方面的知识,以使子女提高警惕意识,增加自我保护的知识和能力。最后,父母除了关心子女的学习外,还要细致关心子女的心理、身体、生活、习惯等其他方面的情况,注意和重视子女的变化和不正常表现,以便及时发现子女是否受到伤害,或者针对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心理问题及时予以心理开导,必要时还可求助心理咨询部门。 4、改善社会大环境,从源头上根治侵犯儿童性权利的案件发生。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始终保持对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严厉的打击态势,另一方面,家庭、学校、社会要注重孩子的精神需求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加大打击传播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等违法活动的力度,给未成年人的心灵留下一片净土,防止此类违法活动对未成年人造成影响。 5、加强司法保护力度。对于侵犯未成年被害人性犯罪案件,在司法程序上还要设立特别保护程序:刑事立案程序上对被害人的特殊保障制度,在侦查、询问、审判中对被害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制度,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制度,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等。司法机关要不断总结经验,有关部门应加强调研,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只有加强社会综合管理、提高人们法制意识,加大打击力度,多举并措,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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