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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能逾越之门——公正的司法品格
作者: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3-01 08:31:17
审判是一门关乎公正、善良、德性的精密技术与操作艺术。一个从事审判的优秀法官必须具备哲学家的深邃、历史学家的目光、数学家的精密、文学家的优美。驾驭好审判,公正、果敢地裁断案件固然需要跨越经验、学识、智慧与品格四道门,但笔者以为公正的品格才是一道法官不能逾越的门。
法官的审判经验可以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丰富及法官职业生涯的发展而不断丰富、老道;在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趋势下,法学硕士、博士教育的突飞猛进及大批法科生向法院系统的涌入法官的学识在形式上、起码表面上已经逐步解决;法官的智慧因为长期的司法实践、在职教育的开展及短期的培训、长期的学习而不断得到打磨和锤炼。但公正的品格却无法因为法官自身年龄的增长、时间的累加、职业的发展或者高素质法科生的加盟而必然同步增长或发展。裁判或审判要求法官的公正品格即对公正的坚守不仅是对法官最低的价值底线,亦是法官作为一个中立裁判者的最高使命。注重对法官公正品格的考察不仅是因为公正的重要性使然,更是由于其无法像法官的经验、学识或智慧一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年龄的累加而必然性地得到增长与发展。强调对法官品格、德行的考察与坚守并非因为法官的经验、学识与智慧不重要,也非品格是合格、优秀法官的全部元素。而是公正的品格自身就难以考察、衡量与养成,更重要的是公正在目前法官的培养、考核体系处于边缘地位。在目前中国的法官培养、考核体系中,法官的公正度并无一个可靠、明确的测量尺度,亦因为其自身的难以考核性而经常被忽略或边缘化。形成这种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目前的关于司法者公正的职业道德与品格教育未能有效嵌入整个的法学教育体系,即使融入也是处于边缘地位。大多数法学院校只关乎受教育者是否掌握了丰富的法学理论及关于法律操作的技术规程,而并不关心受教育者及未来的司法从业者是否接受了一套完整、正规的伦理训练和职业道德教育。这从目前大学法学院校的课程设置能够明显地反映出来,在目前的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中,有将经济法、国际法列为核心课程的,但至今还鲜有听说哪个院校将法学伦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纳入为法学核心课程的。从课程设置与结构安排上,我们很难说法律职业者的伦理训练与职业道德教育得到了重视或者说有机融入了整个的法学教育体系。或许在这些从事法学教育的专家教授也认为对受教育者的伦理训练似乎有点多此一举。 其次,在目前的遴选司法官的制度设计上,并无关于对司法官品格考察与道德达标的技术性操作。虽然对一个接受系统法学教育的未来司法从业者进行道德考察与品格衡量是困难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一个对司法官从业道德的一个衡量尺度与遴选标准。目前的司法官遴选制度虽然开始重视从业者的公正品格与善良的德行,但似乎还是缺乏一套精密的可操作性技术规程。必然对于授予通过司法考试合格线法律职业资格证时并无关于对其以往道德的考察及从业者的道德门槛准入。将目光投向域外,法国、美国等都有关于通过司法考试者授予法律从业资格的基本道德底限。注重培育法官公正的品格应当从法律职业从业资格准入时就设立基本的道德准入,将哪些有严重道德问题的高分考生排除在司法官的大门。在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遴选司法官的过程中嵌入对考生的品格考察、社会责任感的培育。 最后,在小农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中,人情社会对法官裁判的外部干扰与辐射依然巨大。按照费孝通先生对中国乡土社会的考察,中国是一个“以人为本”、以人情为纽带织结的熟人社会。虽然这个结论是在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作出的。但因为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还远未完成,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依然是小农经济主导的熟人社会。在广袤的乡村,人情对法官裁判的干扰与辐射依然巨大。在一个狭小、封闭的熟人社会里,让法官坚持自己公正的品格依法审理、裁断案件近乎于苛刻。而熟人的说情、关系的干扰,公正只能被遗忘在司法的某个角落里。而在城市化无法一时推进和完成的乡土社会,强调司法官公正品格的考察与坚守更是难能可贵的。因为司法职业道德本质上是一种实践性道德,我们不能因为熟人社会还未褪去就降低对法官的从业标准与职业准入。公正的品格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打磨、锤炼与坚守。只有保障了公正的底限与品格,法官才能说一个合格、优秀的法官。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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