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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手摔倒滑行受伤是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
作者:刘小斌 发布时间:2013-07-09 16:45:00
【案情】 2013年3月17日晚九点,原告王某驾驶没有投保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未保持安全驾驶速度进行转弯,突见前方路边停放有一台大型水泥搅拌机而慌张失措,连人带车摔倒,向前滑行4米多,撞上了由李某所有并停放在路边的搅拌机,致本人九级伤残。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王某和搅拌机主李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遂向法院起诉李某,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多元。 【分歧】 本案中原告王某应认定为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 对此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王某是驾驶人,在高速行驶中摔倒后向前滑行是其本人无法控制的,所以应认定为本车人员,这样也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评价受害人是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应以事故发生的一瞬间其是否脱离车辆为准。本案中原告先脱离车辆,再滑行了4米多才撞上搅拌机,不再是本车人员。况且交强险是强制险,原告驾驶机动车不购买交强险本身有过错,应由自身承担过错责任,在扣减本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后由原、被告按照事故责任平均分担。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交通事故的发生通常都在一瞬间完成,应以事故发生的瞬间来评价受害人是否为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如果事故发生的瞬间受害人在事故车辆上,应认定为本车人员;如果事故发生的瞬间受害人已经明显脱离车辆,应认定为第三者。本案中,原告王某因自身没有尽到安全驾驶义务,转弯时行车速度太快,以致未能有足够的应对时间而错乱,进而摔倒在地,向前滑行了4米多才撞上了被告停放在路边的搅拌机,其在造成自己伤残的事故发生前已明显脱离车辆,所以,应认定王某为第三者。 既然认定原告王某为第三者,那么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王某没有投保交强险,本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责任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较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本案中原告王某是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也是实际使用人,是投保义务人,理应依法投保较强险,其不投保交强险,本身已有过错。故原告王某应自行承担本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将因王某的过错导致的损失不能承担部分转嫁给被告李某,这样不符合民法公平的原则,也不利于督促投保义务人及时投保交强险。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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