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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颠簸致乘车人坠亡交强险是否需赔付?
作者:丁吉生   发布时间:2013-06-26 14:33:31


    【案情】

    2013年3月18日下午,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行驶时,因车子突然猛烈颠簸,乘坐在后车厢内的李某不幸失控坠落,导致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车辆属于刘某所有,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后,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就交强险赔偿事宜发生分歧。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系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就交强险部分不需要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事故发生前属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被摔出车体,其身份发生了转换,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就交强险部分应当进行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可以使受害人迅速获得救济,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加害人不因负担大量的赔偿责任,而陷入困难或破产。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的是无过失补偿责任,具有显著的公益特点。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李某是否属于本车人员。受害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前虽系乘坐在肇事车辆后车厢内,但在事故发生时,其失控坠落在地、处于车外,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为车外人员,即第三者。而交强险的赔付对象即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故应当获得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这样,既符合交强险相关规定,更符合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立法本意。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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