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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出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陈刚   发布时间:2013-07-09 15:44:20


    刑事审判实践中,公诉人出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诉人经法庭通知未出庭或未按时出庭,法庭该如何处理没有相关规定。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经法庭传唤或通知未到庭或未按时出庭该如何处理均作了法律规定,上述人员在不影响开庭审判的情况下,法庭可以开庭审理,但对公诉人的上述行为如何处理却没有法律规定。

    出于追究犯罪的需要,法庭不能轻率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只有长时间的等待公诉人或宣布案件延期审理。二是开庭完毕后,公诉人不在法庭笔录上签名,影响了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庭审笔录的质量,也不利于公诉机关对案件定罪量刑的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当事人、证人和审判长、书记员在法庭笔录上签名,却未规定公诉人要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未赋予公诉人阅读和修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为此建议,一是完善公诉人经法庭通知不出庭或未按时出庭,法庭该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公诉人出于自身原因或特殊情形,经通知第1次未出庭或未按时出庭的,法庭宣布延期审理。第2次通知仍未出庭或未按时出庭的,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撤诉处理。二是明确规定开庭审理完毕后,公诉人应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有多个公诉人出庭的,每个公诉人都有审查法庭笔录的权利,均应在法庭笔录上签名确认,这样才能避免法庭笔录的遗漏和错误,保证刑事案件的质量。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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