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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书记员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李一军   发布时间:2013-07-08 14:41:08


    书记员是法官的重要辅助力量,但是在基层法院,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着值得重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书记员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

    1、记录速度跟不上。作为书记员的基础性工作,有些同志打字速度太慢,甚至需要法官放慢庭审的节奏,以免书记员无法跟上记录速度,给正常工作尤其是庭审活动带来诸多不便。

    2、归纳意识不到位。在记录庭审笔录时,书记员应该准确、完整的记录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在短时间内将当事人冗长繁杂的话语归纳精简成一段甚至一句话表达出来,这就需要书记员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但一些书记员往往词不达意,没有重点的东一句西一句,导致笔录不能完整全面地反映庭审的过程和原貌。

    3、卷宗装订不规范。在卷宗检查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包括:该装订的材料甚至材料的原件都未在卷宗内,有的卷宗材料未按顺序排放,有的将法律文书的草稿和正本都一起装到卷宗内。

    4、辅助观念有欠缺。在庭审中,书记员的意识没有紧跟法官的思路,所以对于法官在庭审中的重点与强调的问题,往往一带而过甚至忽略不记。在日常的辅助工作中,对于法官安排的事项一是不及时认真完成,二是出现突发情况时未及时报告妥善处理,三是完成安排的事项后未及时反馈法官。

    5、各项技能掌握少。作为书记员,必须动手能力强。但有的书记员对电脑操作不熟悉,对在电脑中搜索信息的技能不足,甚至对一些常用的辅助电子设备例如数码相机、扫描仪等都不懂操作。由于技能的欠缺,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效率。

    二、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分析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

    1、起步基础薄弱。目前广西的法院系统对列编的书记员,紧紧是上岗前的3个月的集中培训。培训也主要是针对理论的内容,缺乏实践技能方面的培养。如果是招聘的未入编的合同书记员,则完全未经过培训,全靠书记员自身的素质和个人能力。

    2、进取意识不强。现在考入法院的书记员,绝大部分都是直接从学生到公务员行列。大多满足于按部就班,只做安排的事情,而不是追求更好地完成自己的职责,不主动完善自己的各项技能培养,不愿意多进行艰苦的付出。

    3、过渡观念作怪。由于许多基层法院目前青年法官岗位紧缺,所以,各地法院的做法,往往是将原来单列的书记员作为后备法官来看待,一旦书记员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开始准备转换成初任法官。所以一些书记员不安心于提高自身的业务,而是想着熬资历,过司考,等着转为法官。

    4、司考影响工作。由于各地法院仍然鼓励法院的工作人员参加司法考试,甚至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都有所奖励。而招收的书记员中,大部分都未通过司法考试。一旦到了考试前几个月,书记员基本无心工作,而是忙于复习考试,甚至脱产复习或者请假复习。虽然这样的情形都可以理解,但毕竟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

    5、专业重视不足。一些法院虽然承认书记员的重要性、不可或缺性,但对书记员的专业性则认识不足,或者重视不够。因此,许多法院对书记员岗位技能培训有所忽视,有的法院认为书记员就是抄抄写写,谁都可以担任这项工作,事实上也降低了书记员的任职门槛,影响了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

    三、对策和建议

    1、提高书记员的待遇和荣誉感。应当重视培养书记员的职业道德,切实落实书记员的管理规定,对于工作出色、资历较长的书记员,应当及时按规定给予提级,及时给予奖励,努力提高书记员的荣誉感,树立一种书记员工作不比法官岗位低下的观念,使其工作上有前进的动力。

    2、重视书记员的陪训工作。除了上级法院的统一集中培训外,法院应当给予其半年左右的实习期,要求其尽快熟悉并熟练本职工作。在实习期间对其进行系统性培训,例如打字、使用电子信息系统、整理卷宗等事项。实习结束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可以正式履行书记员职责,考核不过关,应当延长实习期三个月或者半年,使其在延长实习期内继续完善各项技能。

    3、规范书记员职责,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法院对书记员的工作事项和职责范围进行明确,并根据书记员工作的普遍规律,出台书记员工作中的行为规则以及重点注意事项。对于未按照规范履行自己职责的书记员,应当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罚,对于在本职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书记员给予精神奖励和必要的物质奖励。

    4、鉴于书记员本身职责在审判工作中处于一个重要的辅助作用,而庭审记录又是一项重要而需注意力高度集中的工作。如果书记员仍然兼庭审记录,压力过大,会影响一系列审判事务。因此,应当设立专门的速录员,协助庭审记录及其他记录有关的事务。使书记员能专注于庭审记录以外的司法辅助工作,从而有助于提高法院整体审判工作的效率。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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