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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行业许可有异议,该以谁为被告?
作者:李一军 发布时间:2013-07-08 10:41:30
【案情】 某市公安局受理刘某不服某城区公安局向某酒店发放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信访答复的形式答复刘某,要求刘某向市公安局所属的治安管理支队反映处理。刘某对该答复不服,遂以某市公安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特种行业许可证。 【分 岐】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刘某的起诉,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李某的起诉。因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不是市公安局。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起诉符合受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虽然发放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具体单位是某城区公安局,而负责该类许可审批的公安主管部门是治安支队,但是,从许可证的盖章为市公安局可以看出,无论是发放许可证某城区的公安局,还是审批许可证的治安支队,其行为都是代表市公安局履行旅馆业特种行业管理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从本纠纷看,适格的被告就是某市公安局 第二、某市公安局以信访答复的形式答复刘某,要求刘某到其下属部门处理,不影响其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的性质,而信访答复内容也未体现出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故对该信访答复应理解为行政机关对公民反映意见的一种回复处理,不具有可诉性。刘某无须对该信访答复提起行政诉讼,而可以直接对公安局的特种行业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刘某对某市公安局的行政诉讼应予受理。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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