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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使用用罂粟壳做香料构成何罪?
作者:李琳萍    发布时间:2013-07-03 16:14:05


    案情:

    目前,在某饭店店里,老板为了吸引顾客,宣传饭店的口味,均在其特色火锅料中添加了罂粟壳作为调味,以便使顾客食用后而上瘾,最后吸引顾客长期在店里吃火锅,达到牟利的目的。对于饭店老板的行为从法律上如何定性?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店主的行为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店主的行为构成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店主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罂粟壳俗称大烟壳,含有吗啡等物质,易使人体产生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

    对于店主行为的区分,首先要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构成是: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在实践中,把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尤其注意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不违法就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如果无毒、无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险性也很小,则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以及对国家毒品正常管制活动的破坏。

    (二)犯罪主体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是那些吸食、注射毒品的“瘾君子”,以及利欲熏心不择手段的个体饮食摊贩等。

    (三)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1、引诱行为是指以他物诱惑,因而有“诱饵”的存在是认定引诱行为的基本因素。2、教唆行为是通过除诱惑以外的任何方法,如激将、劝说、请求、怂恿、建议、示范、传授方法等教唆本来无吸毒愿望的人和有吸毒愿望但尚不坚决的人吸食毒品。3、欺骗行为是指以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哄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四)犯罪主观方面表现在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而故意实施。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引起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但如果不具备故意的主观要素,不构成本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1993年7月24日公安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罂粟壳属国家管制的毒品,国家法律对罂粟壳管理使用有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供应、运输、使用。但是,个别个体饮食摊店店主,利欲熏心,竟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来招徕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综合上述分析,店主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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