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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造成基层人民法庭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廖德斌    发布时间:2013-07-02 15:30:47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不仅承担了大量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而且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人民法庭的收案数量也在逐年增多,案件执行的难度也在逐年增大。本人在基层人民法庭工作十多年,深深的体会到人民法庭执行自身所办结的案件做法弊端重重,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要求,不利于我国现阶段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的实现,因此,如何处理好人民法庭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现结合本人所在人民法庭近几年来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的现状作以下简要分析。

    一、造成人民法庭执行难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难找。大部分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是积极的想办法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是东躲西藏逃避执行,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绝大部分在农村,面对农民执行,一些被执行的农民外出打工经常人走财空,造成人难找,因此使案件无法执行。

    (二)被执行人财产难寻。法院执行案件的标的物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由于被执行人有意逃避执行,个人以其他人名字,单位以个人名字在银行存款;将房产、车辆等登记在他人名下;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其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等等多种手段隐藏财产,使被执行财产难寻。

    (三)有协助义务单位或个人不协助执行。协助法院执行是一项法定义务,  但在实际执行中,个别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出于怕麻烦,怕得罪人等原因,不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少数部门对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制定法外的内部规定,抵制执行权能的正常行使。

    (四)机构设置不合理、相关制度不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庭至少有3名以上法官,1名以上书记员,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司法警察。而现实状况是,“三人庭”、“两人庭”还比比皆是,在个别的地方甚至还存在“一人庭”,平时审判案件是四处求援,还需要大量的人民陪审员来帮助,更不用说到乡村、集镇去强制执行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大都对本院的执行局的待遇等实施了提级并安排执行局通管执行工作,人民法庭和执行局之间就形成了潜意识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而日常对于法庭的执行案件,执行局只是过问执结情况或者在法庭申请执行个别具体案件时予以协助配合,而绝不是案件执行的主动者,可一旦执行效果不佳或者出了问题,法庭还是第一直接的责任人。

    (3)现行法律对逃避执行的打击力度不够严厉,没有相对强大的震慑力。我国法律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制裁最严厉的是拘留十五天,这种强制措施对一般的公民是严厉了,但是对于那些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尤其是经常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来说还远远不够。因为他们知道,一旦熬过了这十五天,法院也就没有其他什么有效的办法来制裁自己了,自己所欠的帐嘛,也就能够更加理直气壮的拖延还款了。虽然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该类案件属公诉案件,案件程序启动的主动权首在公安机关。人民法庭设置于基层的乡镇,干警长年的在基层工作,在某些部门和人员的眼里法庭就是小部门,于是在最简单的当事人拒不执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工作上便阻力重重,只能是通过法院的执行局或者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

    (五)装备落后,影响工作效率。一般情况下,每个人民法庭少则管辖两三个乡镇,多则管辖四五个乡镇。而人民法庭的交通工具缺少,有的只有一辆地方牌面包车,而且这些车大多临近报废期,这样的车基本上不能用于正常工作,法庭工作人员乘这些车去执行案件也不够安全。另外,执行工作必不可少的摄影、录音、照像等设备更为缺少,许多现场资料得不到保存,给执行工作进一步开展带来困难。

    (六)审执不分。为使司法办案程序更加透明,最高人民法院在上世纪末就提出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司法改革目标和要求。但在现实工作中,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仍旧未能实现审执分立。人民法庭自审自执,看起来似乎是节约了审判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但是它违背了司法审判三分立的法院工作改革目标,忽视了基层人民法庭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九千八百三十五个基层人民法庭每年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执行案件约占法院系统收案数量的70%,而在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的干警人数还不到法院干警总数量的30%,基层人民法庭干警所承受的办案压力可想而知。

    其次,当事人之间互不相让的情况下所出的判决,败诉方绝大多数或多或少的对办案法官存在不满和怨恨,在这种情况下再由审办案件的法庭法官去执行,不但执行效果不理想,还极易使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出现矛盾,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若审执分立的话类似的事情就可以避免,因为当事人接触的是另外的法官,二者间不存在任何的冲突,当事人心中的怨气可以倾诉出来,执行法官同时进行心理疏导,当事人就能够听进执行法官的话而不会产生更大的分歧,执行的成功率就会大大的提高。

    (七)申请执行人自助意识不高,不能积极的寻找执行财产线索。法庭干警与被执行人接触的时间、了解的程度往往远不及申请人,因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除去干警依职权调查和凭借自身关系探寻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外,更多的是需要依靠申请人的摸查情况。可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申请人并不理解,他们认为法院判了,我就得冲法院要,找寻线索是法官的事。缺少了申请人自助行为的支撑,相应的制约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和措施。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基层人民法庭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解决这一难题,必须进行综合治理,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一)建议党委、人大、政府设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困难,扫清执行障碍,为执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组建人民法庭执行机构或者整合执行机构,将人民法庭的执行案件统一归口执行。从现有的基层人民法庭和其他庭室中抽调一部分经验丰富、阅历深厚、法律精通、擅长交际的资深法官组建一支人民法庭专职执行队伍,专门负责全法院基层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或者充实、增加现有执行局执行法官的编制,将基层人民法庭的执行案件全部收归执行局负责执行。如此一来,一是当事人对立情绪变弱,有利于思想工作的开展,可减少涉诉信访量;二是方便执行人员集中,能够快速出击,对一部分当事人形成威慑;三是专而精,在没有审判压力的情况下能够心无旁骛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摸索、总结出适用与当地并行之有效的一系列执行经验;四是能够长期的协调好、理顺好各个行政部门与法院的关系,最大限度的减少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五是能够很好的打破地域枷锁,整合审判资源,增强执行局的责任心,并将法庭一线审判法官从诸多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能够真正的集中精力全身心的投入到钻研业务、调判案件工作中去;六将会彻底杜绝“审判员不审案去执行,法官不司法而去执法”的不符合法律和时代进步要求的怪现象发生。

    (三)完善执行立法,加大惩处力度。送达难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共性问题,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又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再强制执行。这一规定存在理论上的困惑:执行通知书上指定履行的期间往往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期间,这明显有悖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并且在执行实践中,执行通知书也容易引发种种弊端,如放缓了执行节奏,客观上给债务人恶意避债提供了机会,延缓和危害了债权的实现,使债务人有更充裕的时间转移财产。因此,在完善民事执行立法中,应当考虑废除执行通知书这一程序,明确规定如败诉方未在裁判文书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执行机构可直接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执行。

    建议修改对于当事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行为的认定和惩处规定条款,以严法的威慑力来约束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当事人,就会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加强普法教育,以提高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信用观念的缺失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一方面要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活动,使人民群众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全方位地提高自身的文化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为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全社会范围内信用体制的构建也非某一个部门自己能办到的,它是需要整个社会机构的通力协作和配合的,所以在充分发挥全国统一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汇总、监督作用的同时,将其与银行、工商登记、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的相关系统链接起来以建立联动机制,使得被执行人如出现资信问题,那么其无论是融资、消费或出入境等方面都会受到严格的限制,造成赖账者要想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生存下去,只有尽快自动履行个人应负的法律义务。

    (五)密切联系群众,构筑执行网络。基层人民法庭工作面向农村,应注意与村委会和基层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坚持走群众路线,真正做到依靠群众、发挥群众的作用。可以聘请村委干部、人大代表、或素质好的群众作为执行联络员,让他们为执行工作多提建议,必要时,发动他们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以及财产状况和线索,经常性地催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于基层民事执行来说,在不牺牲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引导当地力量进入执行工作,一定程度上可以大大减少执行的难度,有时还可以缓解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六)借助新闻媒体,发挥舆论作用。在加强普法宣传的同时,利用社会舆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曝光与谴责。对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故意长期赖账、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以公告的形式在集市闹区、村口、地方电视台上公布其姓名、住址及欠债情况,利用社会舆论力量,谴责被执行人的行为,给其施加社会压力。

    (七)实行审执分离,探索执行工作警务化模式。执行工作警务化,就是将执行工作承担者的身份由法官(执行员)转变成司法警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执行工作警务化可以有效做到审、执分离,使审判权与执行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分更加明晰。执行员(法警)是人民法院设立的专职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是法官裁判结果的执行和监督者,执行工作警务化不但确立了分工,也理顺了关系,还增强了法律的社会公信力。早在2003年12月,湖南长沙县法院就专门成立了司法警察局,该局下设执行大队、警务大队和直属大队。执行大队行使执行实施权,担负执行任务;警务大队担负警政、警训、值庭押解等职责;直属大队作为机动力量,担负处置突发事件及安全保卫的职责,该局在各人民法庭派驻了司法警察,必要时统一开展执行活动。其实,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之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7条对法警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项为“参与对法院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也规定,“执行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上述规定也是允许司法警察直接参与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条规定,“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的履行职责。”而警械用具只能由人民警察才可以使用,这也是对司法警察参与和实施强制执行权的规定,当然,执行工作警务化只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当前还存在许多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地方,比如司法警察在人员编制上还很薄弱,在管理上还不到位等等,但实践证明,司法警察在“重大复杂”等疑难案件的执行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相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必将逐渐成为能独立担负重要法律使命的法院执行机构,我们也期待这一有益的改革会在实践中进一步的完善,真正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有效的执行之路。

    (八)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举证意识,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丰硕成果,在举证的方式和责任分配方面,通过审判人员的指导得到较好发挥,对自己的主张,基本都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以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便于提高执行效率。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认为通过诉讼程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认,人民法院应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强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负有举证责任。或者片面认为执行中的调查取证只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走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误区,使其明确执行中的举证是一项重要义务,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有力保障,不举证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减轻执行工作压力,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

    (九)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济方法,建立社会救济制度。对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赔偿等案件在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时,按一定程序给特困申请执行人适当社会救助。

    总之,解决法院执行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任务,仅仅依靠法院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彻底解决的,这就需要我们全社会都来关注执行,从机制、体制上建立执行长效机制,从而使法院的执行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执行难”问题,才能够真正的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才能够真正的为依法治国提供最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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