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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所盗之物时被抓获是犯罪未遂还是中止?
作者: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王增娟 发布时间:2013-06-28 11:12:36
【案情】 钟力是邓林生的朋友,2012年12月15日,钟力在邓林生家中玩,顺手将邓林生的一张面额一万元的定期储蓄存单和邓林生的居民身份证盗走。邓林生发现东西失窃后,认为是钟力所为,便劝其把东西还回来,但钟力却并不想还。之后,在得知邓林生将向警方报案的情况下,钟力于三天后准备将东西还给邓林生;在约好的见面地点还东西时,钟力被警方抓获。 【分歧】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盗窃一万元存单和身份证,归还时被抓获属于犯罪未遂还是中止。 第一种意见认为,钟力是犯罪中止。钟力窃取邓林生凭单支取的银行定期储蓄存单及身份证,在未到期的情况下,可凭存款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进行支取,故被告人盗窃定期银行存单的面额10000元应计入盗窃数额。且钟力在经邓林生索要后,主动将银行存单退还,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该部分构成犯罪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钟力是犯罪未遂。钟力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犯罪行为,不具有停止犯罪的主动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钟力盗窃被害人的存单及身份证,证明其已经着手实施了盗窃犯罪,但其停止犯罪的原因是基于被害人发现了其盗窃存单的行为报了警,并且多次向钟力索要。钟力并不是在对方尚未发现丢失存单和身份证时,主动放弃取钱的意图并归还存单和身份证。而是,在被害人发现其盗窃行为,多次催要才归还的,是由于钟力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认为不可能既遂,不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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