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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惯犯入室盗窃21次均被判刑七年半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6-27 10:22:26
本网讯(王忠燕) 6月25日,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分别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可、郭立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因犯寻衅滋事2010年、2011年刚被释放的黄可和郭立从2012年9月5日至2012年11月1日,却合谋租车从家乡江西修水县到武宁县城利用技术开锁“无痕”入室疯狂盗窃21起,其中未遂5次,盗窃现金及财物折款共计人民币139716.7元。案发后,黄金戒指1枚、黄金手链1条、黄金手镯1只、香烟11条、笔记本电脑1台已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可、郭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可、郭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可、郭立在实施其中5起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窃得财物,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部分赃物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且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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