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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盗窃砖厂电瓶车38只电瓶获刑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6-25 14:32:47


    本网讯(王仕昕)  6月2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葛兰根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葛兰根伙同李毛海、白猛林(均在逃)开车窜至丰城市焦坑乡焦坑砖厂,将电瓶车的三十八只电瓶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的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20202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葛兰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失主李金宝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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