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娟 熊苗苗) 失业男子为报复店主解雇自己,伙同沉迷赌博的店员侵占店中货款,在被店主发现后却一直未返还;店主为早日拿回货款,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2013年6月26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罗荣光分期将侵占的21400元返还给原告程莲。
2011年12月24日,为个体工商户做工的罗荣光被老板程莲解雇,为报复老板,罗荣光想到了沉迷于赌博的经手老板店里收货款工作的“同事”李超,并向其提议在其为程莲代收货款后谎称遗失,然后将货款占为己有,李超听后欣然同意。同年12月31日,李超代收了35400元货款后向程莲谎称不慎遗失,程莲信以为真。无巧不成书,2012年1月2日,程莲去银行办理业务时遇到了同在办理业务的罗荣光,当时罗荣光正在打电话,打电话的内容正是分配侵占的货款,而程莲恰巧听见了他们电话谈及侵占货款的全过程。后程莲找到罗荣光和李超,向二人询问该笔货款的去向并要求二人返还。同年1月6日,李超将自己分得的14000元返还给了程莲,罗荣光则向程莲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其在2012年2月30日前将21400元返还给程莲。后程莲多次催要还款,罗荣光均以分得的钱已用完等理由拒绝返还,终成讼。
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前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承认自己侵占了原告21400元的货款并同意返还,但提出自己无积蓄,每个月只能赚到2000多元且要独自赡养八十多岁的老母,因此要求分期返还,即每月返还800元直至还清。起初原告不同意,提出还款期限太长,坚决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清。后承办法官耐心向原告介绍被告的家庭情况,建议原告适当考虑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原告遂认可分期偿还但提出每月支付金额过低且应当先行给付一部分;承办法官再向被告提出:完全是被告的过错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提高每月给付金额以期早日将侵占货款返还原告。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罗荣光当庭支付3000元给原告,余款18400元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直至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