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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法院审理借贷纠纷开出首张“逾期举证罚单”
发布时间:2013-06-20 13:49:53
本网讯(刘忠瑜)
6月19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严田法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晓波与被告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李小平的过错大小和具体案情,对其无故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这在该院还尚属首例。
原告何晓波诉称,其与李小平系朋友关系,2012年10月21日,李小平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何晓波借款54000元,承诺一年内归还,但到期后,经何晓波多次催讨,李小平以各种理由推托,为此,何晓波诉至法院。 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将该案的举证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诉讼材料送达至各方当事人,明确举证期限截止至6月5日,并载明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在此前的举证期限内以及庭审中,李小平均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证据。然而开庭八天后,即6月13日,李小平却向法庭补充提交了案外人(系何晓波弟弟)出具的收条、情况说明以及个人业务存款凭证等证据,并据此主张驳回原告诉请。其逾期提供证据理由为:一是在首次开庭前两天才委托代理律师的,未能及时整理出证据;二是正在处理一个建设工程合同,非常繁忙;三是以为委托律师后,自己什么事情都可以不管。 为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法庭对此案件重新开庭审理。经再次开庭审理,李小平逾期提供的证据的确对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具有关键作用,法庭依法予以采纳。但因其逾期提供证据,导致案件需要重新开庭审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给其他当事人带来不便;而且李小平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明知举证期间的法律含义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其提出的逾期举证理由显然难以成立。因此,法院在采纳证据的同时,依法对李小平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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