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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途中反抗致人重伤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6-27 10:19:26
【案情】 2012年9月17日,谢某与甘某因楼梯过道发生争端,后发展为相互殴打。甘某因体质单薄,打不过对方,于是趁谢某不注意,拾起一块砖头砸向谢某,谢某顿时头破血流。甘某乘机逃跑,谢某的哥哥见弟弟吃亏,便带领朋友王某等人手持棍棒四下寻找甘某。找到甘某后,他们二话没说便用木棍朝甘某身上乱打,甘某寡不敌众便逃走,王某等人继续追赶,途中甘某顺手捡起地上的石头向王某砸去,王某头部重创,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构成重伤乙级。 【分岐】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伤害他人之后已失去正当防卫的权利。甘某打伤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理由:甘某与谢某一伙发生纠纷,发展成打架,最后造成王某当场被打伤,表明双方都存在互为不法侵害之故意和行为,因此,甘某的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 第二种意见认为:伤害他人之后,只要条件符合,并没有失去正当防卫的权利。甘某砸伤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理由是:甘某在与谢某相互斗殴中,用砖头砸破谢某的头,造成谢某轻微伤后,马上逃跑,在客观上停止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谢某的哥哥带一伙人手持凶器去追打甘某,是一种正在发生的对甘某的不法侵害,甘某有权利自卫,可以使用暴力制止正在对其行凶的行为人,其行为应当是正当防卫。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只在国家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3、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无限防卫也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它除了对防卫的限度没有限制外,其他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无限防卫必须是针对人身,在人身利益遭受了十分紧迫的危险时实施的一种防卫。 第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防卫起因的正当性、防卫时机的正当性、防卫意图的正当性、防卫对象的正当性及防卫限度的正当性等法定条件。本案中,甘某的行为具备防卫时机的正当性。甘某在多人围攻的前提下,出于自我保护意识,捡起石头砸向王某,具备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仍应要求行为具备防卫意图,甘某的行为足以显示其伤害他人的原因是出于王某等人对其殴打而为之的反击行为,具备相应的防卫意图。对于行为人是出于防卫意图还是出于斗殴故意事件的起因与经过、双方的语言、攻击力量对比以及双方平时的表现等进行分析,甘某是在逃跑过程中,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得已进行的反抗行为。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加害是被迫的,并非斗殴故意,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三、本案中,尽管甘某实施的两次伤害行为相隔时间不长,并有因果关系,但是后面的行为不属于连续犯罪,甘某主观上没有再犯罪的故意,也没有再实施对他人的不法伤害,虽然有形式上的危害行为和损害后果,却没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然而,王某、沈某手持木棍对甘某围殴,属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只有反击、抵制不法侵害人,使其停止侵害行为或丧失侵害能力,才有可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甘某在此情形下,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来保护自我的身体权利。这种自救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不是故意犯罪。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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