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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打小偷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作者:卢传红 发布时间:2012-09-04 15:25:53
【案情】
2011年12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银某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粮食局小市场即西门市场为小商贩守夜时,发现黄某窜到该市场内偷太阳伞,银某即上前制止,银某在胸部被黄某击中一拳后,即持木棒朝黄某连打数棒,其中一棒打中黄某的右小腿上段,致其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出警后将黄某送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黄某的伤势为轻伤。黄某因无钱住院而拒绝治疗,同月14日出院回家养伤,于同月31日因气管内异物存留引起窒息死亡。被告人银某于2012年1月1日到公安机关自首。另查明,2011年11月21日5时许,黄某窜到西门市场盗起台秤四台,被行政拘留15日。 【审判】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银某在制止不法行为的过程中采取正当防卫,持木棒将被害人黄某殴打致轻伤,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银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免除处罚。遂以被告人银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评析】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不能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区分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重要标志。 本案中被告人银某在黄某实施盗窃行为及轻微的打击行为后,用木棒连续打击黄某数下,木棒也因此断成两节,致黄某轻伤,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银某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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