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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
作者:赖洋   发布时间:2012-08-20 15:06:49


    案情:  

  家住湖南偏僻小村的20岁黎某(女),一日准备上山采些药草回来好在赶集日拿去集市上卖,在上山路途中遇到了路过此地欲去隔壁村的邓某,邓某见黎某孤身一人,周围又没有别人,顿生歹意,意图强奸黎某。身强力壮的邓某迅速冲向黎某,一把将黎某摁倒,黎某奋力反抗,急中生智,抓起身边的石头朝邓某头部猛的敲了一下,但这一下也只是让邓某脑袋懵了一下,黎某趁邓某未反应过来时,迅速逃跑,未料邓某因此恼火,穷追黎某意图再次强奸,快要追上黎某时,因邓某一不小心掉进了周边村民使用的粪坑中,邓某费劲力气将要爬上来,黎某害怕邓某爬上来再次伤害自己,所以在邓某快要爬上来的那一刻又将其推入粪坑中,未料邓某不会游泳,因此淹死在粪坑中。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吗?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中黎某的行为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黎某为使自己的人身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邓某强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理由是虽然黎某当时受到邓某的不法侵害,但从当时的现场情况看,当邓某已经掉入粪坑中的时,黎某他完全可以立刻跑走以避免遭受邓某的不法侵害,并非没有其他退路。故黎某将快爬出粪坑的邓某再次推入粪坑致其死亡,其防卫行为显然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理由如下: 

  第一,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本案中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黎某当时确实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即邓某欲将其强奸,而且这种不法侵害一直正在进行并未结束,邓某在第一次遭受黎某的反击(用石头砸)后并未停止自己的不法侵害,而是继续意图强奸黎某。邓某不小心掉入粪坑后,很快就将爬上来,待其爬上来很可能再次侵害黎某,所以邓某对黎某的不法侵害一直都在进行,并未结束。黎某用石头砸邓某及将邓某推入粪坑都是有保护自己的防卫意识,黎某的这种行为是针对邓某不法侵害而实施的“以暴制暴”的行为。

  第二,黎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要求行为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黎某在邓某掉入粪坑后还将其再次推入粪坑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但笔者认为这个“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为标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在本案中,不法侵害一直都为结束,不法侵害人虽然掉进粪坑,但马上就要爬上来,不法侵害人并未被制服、也未丧失侵害能力、也无意向看出其已经自动终止了不法侵害。本案中黎某家住偏远,人烟稀少,被侵害时周围无人,若邓某再次爬起,黎某将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故黎某此举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是正当防卫。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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