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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犯持汽油瓶打火机向人强行“借钱”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3-06-26 11:15:46


    本网讯(简卫华 沈丽)  现年23岁的林峰在年少时历经两次刑事处罚,出狱后仍不思悔改,持汽油瓶、打火机向人强行借钱。6月24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林峰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林峰以归还被害人邓明欠款为由,约被害人邓明见面。见面后二人进入邓明的办公室,林峰对邓明说自己不是来还钱的,而是要再借22000元钱。邓明非常不满,表示不借。林峰遂掏出藏在衣服里的装有汽油的饮料瓶,拧开盖子准备泼汽油,还从口袋中掏出了打火机。邓明见状立即上前阻止,在与林峰抢夺汽油瓶时将汽油瓶打翻在地,同时将林峰一步步推到了门外。在走廊上,邓明一边安抚林峰,一边把林峰手中的打火机拿了过来,后将林峰带至KTV包厢交谈。邓明之子邓金等人闻讯赶到,林峰依然向邓明父子索要22000元,邓明父子没有同意。期间,邓明离开包厢,林峰继续向邓金索要钱财,金额由22000元先后降至18000元、12000元。随后,林峰就被民警当场抓获。

    事后,被害人邓明鉴于被告人林峰年少无知,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向被害人邓明索要现金人民币2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林峰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相应减少刑罚量。被告人林峰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林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相应增加刑罚量。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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