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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局内盗手机被人勒索 窃贼敲诈人同受罚
发布时间:2013-06-17 14:38:59


     本网讯(李梅 敬松 王峰)   一男子在洗浴中心涉嫌违法被警方带回调查,在警局内顺手牵羊偷了一部手机,刚出警局就被“难友”敲诈而将赃物拱手相送。案发后,窃贼领刑受罚,两敲诈人也被刑拘处罚。

    今年40岁的于同贵和彭一为、徐岩塔2012年8月22日晚在洗浴中心涉嫌违法被平邑县巡警大队的民警带回调查。次日16时许,在平邑县巡警大队一楼办公室内,于同贵临离开时,趁人不备,顺手牵羊,将办公桌上一部价值3200元的黑色“苹果4”手机悄悄装进口袋里。过了一会,机主张建年发现手机不翼而飞就到处询问。听见有人找手机,彭一为旁边的一个人悄悄指了指于同贵意思是说这个人拿的,他就把于同贵记住了。在彭一为、徐岩塔准备一同离开巡警大队时,发现路边有两个人站着,其中一个人就是被指为偷手机的于同贵。彭一为对徐岩塔说那个人刚才在巡警队拿了个手机,徐岩塔不信,彭一为就说不信你问问。徐岩塔就开车到那个人身边,敞开车门就问于同贵,“你刚才从派出所拿了一部手机是吧?”于同贵什么也没说从兜里掏出一部手机扔到徐岩塔副驾驶座的位置上掉头就走了。彭一为把这部手机自己带回家后,说是捡的给了他妻子。一开始没开机也没用,害怕手机被定位再被人要回去。之后彭一为找到他的朋友程磊,告诉其手机是捡的,让其刷机,去掉了手机原有的开机密码。案发后,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3200元。于同贵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彭一为、徐岩塔因涉嫌犯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后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涉案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同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于同贵辩称偷的手机刚出警局就被“难友” 敲诈而将赃物交出,自己没有得到赃物。法院审理认为,于同贵从偷手机装入口袋时就已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虽然因被发觉遭敲诈而将赃物送出,实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时间极短,但不能以此否决其盗窃事实。根据被告人于同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于同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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