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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措施
——以司法审判领域为视点
作者:谢伟鹏   发布时间:2013-05-22 10:04:22


    近期,针对我国司法领域出现的几起影响恶劣的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撰文指出,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到了我们下决心的时候了。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道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维护和增强司法公信力,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也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有损司法公信力的行为消灭在人民审判的大门之外,从实际行动上给党、给国家、给人民、给法律一个交代。 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我们每一位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原因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其主要有:

    一、司法的独立性常受外界因素干扰,行政化严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审判独立的原则,但是在现实司法工作中,司法工作常会受到地方因素干扰,消弱了司法的独立性。同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上下级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现实中,很多法院司法行政化现象突出,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1]

    二、司法领域出现的腐败现象给人民司法事业抹了黑。当今新闻媒体发展迅猛,司法领域出现的腐败现象不得不使群众对司法整体产生不良猜疑,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其负面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部分司法工作人员职业素质不高,司法工作方式方法不当。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官职业资格和检察官职业资格的门槛降低,越来越多的人步入了司法工作岗位,但是部分司法人员职业素质低下,为民服务能力不强,对待民众冷、横、蛮,没有亲切感,这些都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舆论误导及其他原因。

    司法公信力受损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么我们应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呢?

    第一、促进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坚信对法律的遵守是人民法院最伟大的事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审判独立的原则,司法去地方化是落实宪法的要求,坚持司法独立,努力使司法摆脱地方党政及其他因素的干扰。保证司法统一,依法严格规范上下级法院及法院内部的关系,提升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

    第二、加大反腐力度,促进司法廉洁。对于我国司法的廉洁程度,普通民众很难有宏观的了解,但是司法领域每逢出现的腐败案件,不得不使群众对廉洁司法产生合理怀疑。对此,应加大媒体监督和舆论监督,剔除司法领域的腐虫,促进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三、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正高速发展,社会关系不断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司法提出了新要求,有了新期待,这些都要求进一步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提高司法服务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四、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以公信立权威。近年来,司法公开虽然得到不断的强化,但还是远远不够的,部分地方还是流于形式,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有力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第五、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律师的重要作用。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律师参与诉讼等司法活动,对于法院查清案情和公正司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依法履行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六、提高司法公信力要从让群众真正感受到公正做起。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与老百姓密不可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人民法院要努力改进司法作风,人民法官要努力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思路,认识到群众的感受是我们法院工作的起点,人民群众的评价是我们法院工作的标杆,努力让人民群众满意是我们各项工作的方向。[2]作为法院,要从回应人民群众的感受做起,切实把改进司法作风,作为人民法院司法建设的永恒课题,将其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工作内容。提供司法公信力,让群众感受到公正能够更好的解决好影响公正司法的棘手问题,推动公正司法根植群众,服务群众。作为人民法官,我们要以便民亲民利民为工作切入点改进工作作风,找寻我们自身工作中的问题,并想办法克服,解决它。在实际办案中,不断摸索人民群众的真实司法需求,在为人民司法中传递着司法公信力的力量。

    另外,还应强化舆论引导,规范媒体报道,加强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理性思考, 让司法公信深入人心。

    引文注释:

    [1]奥朗莱迪(法):《司法独立性》,陈冯瑛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

    [2]唐凤伟、段春山:《改作风、提质效、树公信》,载于《人民法院报》第5647期第一版。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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