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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保全他人存在被告名下的存款
作者:余道治   发布时间:2013-06-20 09:26:34


    【案情】

    2010年6月,张某在李某处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年,年利息1%。借款到期后经李某多次催要,张某拒不偿还借款。李某无奈,与2013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据李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冻结了张某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得知被法院冻结存款后,张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被法院冻结的10万元存款中,有6万元是其外甥王某的钱。后经法院查明,王某现在在给张某的一个朋友打工,张某怕王某乱花钱,就要求其朋友每年将王某工资中的2万元支付给他,有其帮王某保管,张某共得到王某的工资6万元。

    【分歧】

    对于法院能冻结张某10万元存款,还是只能冻结张某4万元存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能冻结张某的4万元存款,应将剩余的6万元存款解除冻结。因为张某只对4万元存款享有所有权,剩余6万元的所有权归王某。法院不能冻结无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的财产,所以应当解除对6万元存款的冻结。

    第二种意见认为能冻结张某的10万元存款。因为王某对张某的6万元存款并不享有所有权,只是享有债权,张某对自己名下的10万元存款都享有所有权,法院能依法给予冻结。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所有权和债权的定义看。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等特征。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为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债权与所有权不同,它不是绝对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实现权利,而需要通过相关义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第二、在本案中,王某虽然有6万元存放于张某处,但对于这6万元钱,王某并不享有占有的权利,王某要使用和处分该6万元钱时,也需要通过向张某请求,在张某向其支付之后才能进行;而张某不但占有其名下10万元存款,对该10万元存款也随时具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在王某需要使用钱时,张某并一定要从10万元存款中取出向王某支付,他完全可以通过其它方式支付给王某。因此张某对其名下的10万元存款享有所有权,而王某仅是对张某享有6万元的债权。所以,法院能依法冻结张某名下的10万元存款。当然,如果王某认为其权利被侵犯,他也可以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其6万元欠款,在其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之后,可以参与张某被法院冻结的10万元存款的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将钱存在他人名下的事情并不少见,有些人基于信任而直接将钱存放于他人处,而有些人只是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存款,自己则掌握着存折和密码。法院工作人员遇到此类问题时,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考虑。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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