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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伪造合同要回工程款 怎料损失2万元债权
发布时间:2013-06-17 14:24:09


     本网讯(廖诗强)   日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8000余元,同时被告放弃追究原告私刻其公司印鉴的法律责任。目前该笔款项已当庭履行完毕。

    原告陈发是专门从事装修工作的包工头,被告则是江西一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陈发与装饰公司经常有生意上的往来,装饰公司常把其承接的工程通过协议交给原告完成。2012年原、被告之间一共签订6份承揽合同。原告如期完成合同义务后通过结算被告尚需支付原告28000元工程款,之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处要该款均被其法定代表人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于是转向寻求法院解决,但原告准备向法院起诉时发现其与被告在2012年上半年签订的5份合同弄丢了, 2012年下半年签订的那份合同尚在。原告考虑到被告法定代表人或许会在法庭上向他索要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的凭证,于是原告拿着那份尚在的合同找人私刻了被告的合同专用公章重新伪造了那5份丢失的合同。完毕后原告拿着那6份合同到法院起诉。  

  据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某军在法庭上陈述:装饰公司在2012年上半年之前对外签订合同都是用公司的业务章;只有在2012年下半年公司进行了名称变更登记启用合同专用章后,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才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告提供的双方于2012年上半年签订的5份合同上盖的应该是公司业务章而不是合同专用章,所以该5份合同系原告伪造;原告提供的只有2012年下半年签订的那1份合同才是真实的。朱某军在法庭上当庭表示要保留追究原告的私刻其公司印鉴的法律责任。   

  法院在征询双方调解意愿时,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被告提出的调解要求是:如果原告愿意放弃20000元债权,被告则愿意放弃追究原告私刻其公司印鉴的法律责任,同时愿意一次性支付余款。原告在权衡利弊之后同意了被告的调解要求。双方最后达成上述的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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