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章兵 裴玲)
债务人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债权人去世的,应向其合法继承人偿还借款。日前,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当事人约定:由被告朱财生偿还两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90000元。
2008年10月5日,被告朱财生因承包路基工程需资金周转,故向任颖借款640000元,被告朱财生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该借款须于2010年11月30日前还清。2011年2月10日,任颖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未留有遗嘱。任颖丈夫清理任颖个人物品时,发现该借条。故任颖丈夫及儿子共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财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审理后认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的,债务人应按约偿还借款;债权人死亡未立有遗嘱的,该债权可由法定继承人主张;任颖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为任颖丈夫及任某儿子,两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合法。朱财生到庭应诉时称,朱财生与任颖生前系朋友,双方多有经济往来,借款64万元属实;任颖过世后,一直未偿还借款,系自身经济条件所限,请求任颖丈夫体谅;该借款于2010年12月底偿还了15万元,有证人祝平可以证明;利息方面双方口头约定为月息2分,一直未支付过利息属实。任颖丈夫认可朱财生所述事实,并表示自己对朱财生亦有了解,起诉至法院是因为之前一直未联系到朱财生,而债权即将到期,不得已而起诉;考虑朱财生的经营状况,可以就利息部分退让。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遂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