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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为赚钱 临起贼心终受刑
发布时间:2013-01-31 08:57:58


     本网讯(刘锦云 黄清红)   身为人母,不好好以自己的劳动所得养家糊口,而想歪门邪道,最终自食其恶果。近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蒋秀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情简要如下,2012年9月30日9时许,被告人蒋秀玲到全州县全州镇城中市场某摊位门面内,趁王婷婷忙碌之机,临起犯意,将王婷婷放在泡沫箱内的一个黑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1286元、两本存折、借据等物品。当被告人蒋秀玲准备离开该摊位时,被王婷婷发现并追赶,后在旁人的帮助下将被告人蒋秀玲抓获,赃款、赃物被追缴并发还失主。

    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蒋秀玲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另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秀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蒋秀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判决。

   (以上名字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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