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为占便宜收购好友盗来电脑领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3-05-24 13:53:27


     本网讯(谷原忠)   为占便宜,收购好友盗窃的赃物电脑一台,结果不仅便宜未占到,还落下了半年徒刑。2013年5月24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铁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程枫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冯铁是一名好吃懒做的人,无正当职业,其曾于 2010年4月因犯盗窃被法院判处罚金两千元。被告人程枫是一名好占小便宜的人,与被告人冯铁是多年的好友,知道被告人冯铁具有盗窃的习惯。

    被告人冯铁交纳罚金后,其仍不思悔过,不误正业。2012年12月2日晚,其窜至虎林市杨岗镇破窗入室到居民陈田昭(化名)家中,将其价值258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489元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539酷派8810手机一部盗走,涉案总价值为7608元。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冯铁将被盗笔记本电脑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卖给爱占便宜的好友程枫,被告人程枫在明知笔记本电脑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以1000元价格予以收购。

    案发后,被告人冯铁和被告人程枫被公安机关抓获,且赃物已部分收缴返还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枫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部分赃物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及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的前科情节,故法院对上述盗窃收赃一条龙的二被告作出双双入刑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