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盛承)
1991年出生的被告人蒋樟权,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11年4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盗窃罪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1年12月2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蒋樟权出狱后本性不改,再次寻衅滋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近日,广西资源县法院以犯被告人蒋樟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蒋樟权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8月29日凌晨1时,刚出狱两个月的被告人蒋樟权伙同刘明才(已判刑)、“青青”等人在资源县风雨桥下夜宵摊吃完夜宵准备回家时,看到胡华清、陈香军与粟芸芸、黄沛在吃夜宵,刘明才就上前跟胡华清搭话,继而双方发生争吵,陈香军看到他们争吵,就讲了一句:“你们不要吵,大家都是兄弟。”刘明才听后就拿出一把卡刀威胁陈香军说:“你不要啰嗦。”陈香军就不敢说话了。于是刘明才就叫蒋樟权、“青青”把陈香军等人吃夜宵的桌子掀翻,并从旁边拿起一张凳子砸向陈香军,但被陈香军躲开,之后陈香军就往楼梯方向跑,刘明才、蒋樟权、“青青”三人在后面追,追上后三人即对陈香军进行殴打,后陈香军就往福记(饭店名)方向跑,刘明才、蒋樟权、“青青”等人就在后面追,在李科照相馆的楼梯处追到陈香军后,刘明才用卡刀将陈香军腹部捅伤。经法医学鉴定,陈香军所受损伤为轻伤。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刘明才亲属赔偿被害人陈香军亲属医疗费等人民币叁万陆仟圆整(后由蒋樟权承担壹万元)。取得被害人陈香军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樟权伙同刘明才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陈香军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蒋樟权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樟权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樟权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樟权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