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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一男子寻衅滋事致无辜司机惨死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2-02-27 10:21: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饶中研)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导致一名无辜的出租车司机惨死。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海犯故意杀人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1日晚11时许,付耀非、陈声林(均已判刑)在上饶市信州区南门路的一家发廊因琐事与被害人林某发生口角,继尔付耀非、陈声林殴打林某,林某被打后离开发廊。陈声林认为林某会找人来报复,便打电话将付耀梁(已判刑)及被告人王某海叫来帮忙,王某海随身携带装有二发子弹的自制猎枪一把。12时许,当林某和朋友童某乘坐司机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发廊时,王某海、付耀梁、付耀非、陈声林等四人将出租车拦下并将林某拖下车殴打,打了一会,四人又挟持林某继续上该出租车。当车行至信州区滨江路市工商局附近,司机徐某说人太多了不载,坐在徐某后座的王某海持猎枪架在车内防护栏上对着徐某后脑叫其快开,突然枪响,徐某被王某海击中后脑一枪,当场死亡,出租车失控撞在路旁停下,王某海等四人逃离现场。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法医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为,死者徐某系头后枕部遭枪击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认为,被害人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

    另查明,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5)信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同案犯付耀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某、徐某某各项损失的10%。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海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徐某亲属损失计人民币2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海出于哥们义气,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海在自己与另外三人一同挤在出租车后排的情况下仍把没有保险装置且子弹上膛的猎枪顶在被害人徐某的头部,明知会因紧急刹车、乘客相互拥挤碰撞、路途的颠簸等情况而发生枪走火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最终导致其枪击中被害人头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被告人王某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某、徐某某死亡赔偿金人民币309620元、丧葬费人民币14546元、徐某某的抚养费人民币90259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共计人民币414625元的90%,即人民币373163元。(含已付的20000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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