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醉酒发疯持假枪闹事 五男子打人砸店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4-09 13:42: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春)   4月6日,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判处被告人彭某拘役五个月,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刘某拘役五个月,商某拘役五个月。

  2011年11月4日晚上,被告人彭某酒后和吕杰(批捕在逃)来到九江县天海商务酒店打算住宿,彭某因醉酒胡乱敲打306号房间的门,见无人开门便强行踹开房门,对房客被害人邓辉明实施殴打。后又来到酒店大厅前台,因房价问题与服务员发生纠纷,将前台的电脑、点钞机等物品砸毁后离开酒店。当酒店电话联系彭亮要求处理砸坏物品事宜,彭认为酒店找自己麻烦,便召集王某、石某、刘某、商某、干启钧(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张兼龙(批捕在逃)一起赶往天海商务酒店。彭某手持一把黑色“手枪”冲入天海商务酒店,其他人均手持钢管将天海商务酒店的玻璃、电子价目表、吊灯、花盆、壁灯等物品砸毁,并殴打酒店员工。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720元,被告人彭某手持的枪支系仿真枪,不能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称的枪支。

  2011年11月6日,被告人彭某到九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不久,九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将石某、刘某、商某、王某抓获。归案后,彭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王某、石某、刘某、商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石某、刘某、商自强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商自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