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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信用卡诈骗盗车 数罪并罚判4年3个月
发布时间:2013-06-19 16:08:30


     本网讯(李莉 雷娜)   桂林一前科男子以消费和取现的方式从自己和他人申办的信用卡账户中恶意透支人民币近四万元,该男子还是一名盗车贼。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九千元。

  2011年5月,被告人杨波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请VISA普通卡,在拿到信用卡后,从2011年6月9日至8月1日期间,被告人杨波以消费及取现的方式从该信用卡账户中透支人民币27691.8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多次向被告人杨波以信函、电话方式发出催收通知,被告人杨波至今未予归还其透支的款项。

  2011年9月,被告人杨波对被害人阳锴、李晶、蒋琳提出能以被害人是桂林利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的名义,向交通银行申办信用卡,办理成功后每张卡收取人民币300元的费用,办理不成功则只收取人民币100元的费用。三被害人同意后,被告人杨波分别办理了三被害人的信用卡。在三被害人激活信用卡后,被告人杨波以不同的理由将三被害人的信用卡骗到手后,未获被害人同意,于2011年6月至2011年期间,分别从被害人阳锴的信用卡中提取现金或消费人民币4786.5元,后在信用卡账户中还款人民币1400元,归还现金人民币2000元给被害人阳锴,余款人民币1386.50元在被害人多次追讨后至今未归还;从被害人李晶的信用卡中提取现金或消费人民币16874.20元,后在该信用卡账户中存入人民币6477.48元,存入被害人李晶桂林银行账户人民币7000元,余款人民币3396.72元在被害人多次追讨后至今未归还;从被害人蒋琳的信用卡中提取现金或消费人民币2981.50元,后在该信用卡中还款人民币1018元,余款人民币1963.50元在被害人多次追讨后至今未归还。

  2012年7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杨波在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56号17栋3单元,见该处停放着一辆林海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被告人杨波即将该车的机头锁撬开,将车盗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申办信用卡后恶意透支及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杨波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波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波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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