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薛昌生 王学才)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碰撞行驶车辆实施敲诈勒索案依法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韦东铭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韦东铭驾驶一辆电动车在荔浦县荔城镇龙口路段故意撞向由被害人李庆驾驶的一辆“小黑牛”拖拉机的右后转向灯,被刮倒在地。被害人李庆未发觉,继续开车往大塘方向行驶。被告人韦东铭随后开车追赶,在“黑石坳”陡坡顶,将被害人李庆拦下,要被害人李庆赔钱,否则就用小刀将车轮胎捅坏。以此敲诈被害人李庆1200元。12月19日,被告人韦东铭用同样的方法,在岭松红砖厂敲诈被害人覃华强300元。 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韦东铭被荔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韦东铭的亲属代其退赔了二被害人被敲诈的全部款项共计150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东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韦东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得到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