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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分工潜入小区行窃 收购赃物者亦获刑
发布时间:2013-06-19 09:49:20


     本网讯(范超 张田美)   两人潜入小区行窃,一人在外接应,一人收购窃取的财物。案发后,被抓获的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日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志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危棋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吴志刚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1月24日凌晨,由“大华”(另案处理)提意并带着被告人张志鹏、危棋清窜至鹰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和国际小区。由“大华”和张志鹏潜入小区内盗窃,危棋清负责在外接应。随后张志鹏和“大华”通过南面铁栅栏翻入小区,在该小区盗得被害人黄某的棕色“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盗得被害人桂某的现金人民币4850元和黄金吊坠一条。后二人携所盗财物,乘坐在小区外接应的危棋清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事后,三人返回余江县一宾馆进行分赃,“大华”分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黄金吊坠一条,张志鹏分得现金1900元及“宏基”牌笔记本一台,危棋清分得现金人民币1900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561元,被盗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205.94元。

    被告人吴志刚曾得知张志鹏认识很多盗窃的朋友,遂提出其若有朋友偷到笔记本电脑便卖一台予他。2012年1月24日上午,张志鹏给吴志刚打电话称手上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吴志刚遂前往张志鹏所在的宾馆,以1200元的价格从张志鹏手上买走其于当天凌晨从瑞和国际小区盗得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志鹏、危棋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志刚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被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志鹏、危棋清系初犯,案发后,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吴志刚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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